(2013)麗蓮刑初字第68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12-20)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 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685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某某 。因本案,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 被取保候?qū)彙?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671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 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檢察員陳楊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 2013 年 6 月 22 日 ,被告人鐘某某駕駛浙 K ×××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被害人雷某某沿麗水市蓮都區(qū)麗武公路由老竹鎮(zhèn)往市區(qū)方向行駛。當日 15 時 45 分許,車輛途經(jīng)麗武公路 4KM +600M 路段時,摩托車后輪胎漏氣,被告人鐘某某操作不當造成車輛翻車損壞,被害人雷某某受傷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麗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蓮都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鐘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鐘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依法判處。
另查明:被告人鐘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行駛證上記載的檢驗有效期為 2011 年 9 月,公安機關認定該摩托車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被害人雷某某系被告人鐘某某的妻子。
上述事實,被告人鐘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 1 、戶籍證明; 2 、被告人鐘某某的供述; 3 、證人葉××的證言; 4 、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 5 、血樣提取登記表; 6 、死亡證明; 7 、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8 、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 9 、麗水大眾司法鑒定所司法檢驗報告書; 10 、交通事故認定書; 11 、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予以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鐘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鑒于本案被害人系被告人的妻子,被告人兒子在讀高中需要其撫養(yǎng),還有年老的父親需要其贍養(yǎng)的實際情況,可以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蔣 樂 仁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魏 小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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