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58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12-16)
(2013)浦行初字第258號
原告劉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莊品華。
委托代理人杜俊。
委托代理人陳玨。
第三人上海某某酒店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俊。
委托代理人胡珍惜。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quán)的有效處分,該撤訴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亦沒有侵犯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法應(yīng)予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yù)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呂月榮
代理審判員 郭寒娟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 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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