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高行終字第75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11-12)
(2013)滬高行終字第7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吏民,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楊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宓某某。
上訴人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因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二中行初字第3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吏民,被上訴人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宓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市政府于2013年4月7日收到A公司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于同月11日向A公司發(fā)出補正通知。同月26日,市政府收到A公司經(jīng)補正后重新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及所附材料,A公司對市政府作出的滬府土〔2009〕442號《關于批準南匯區(qū)人民政府2009年第三十九批次建設項目農(nóng)用地轉用、征收土地的通知》(以下簡稱《442號通知》)申請復議。市政府認為A公司不是涉案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442號通知》批準征用集體土地對A公司的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影響,與A公司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2013年5月6日,市政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作出滬府復字(2013)第192號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告知,對A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A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撤銷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告知,判決其依法受理上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原審認為,市政府具有對A公司向其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進行處理的職權。市政府收到A公司的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行政程序合法!442號通知》將相關集體所有土地征用為國家所有,A公司系按民事合同租賃使用上述征地范圍內(nèi)的集體土地,與該征地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A公司對該征地批文向被告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經(jīng)審查認定,A公司非涉案集體土地所有人,其與該征地通知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認定事實清楚!秾嵤l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復議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應當予以受理。市政府遂據(jù)此決定不予受理A公司的行政復議申請,適用法律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A公司訴訟請求。判決后,A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A公司上訴稱,上訴人分別與B廠、C廠簽訂了廠房租賃協(xié)議和土地租用擴租協(xié)議,在《442號通知》所涉的集體土地范圍之內(nèi)承租自建了部分廠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guī)定對涉案地塊具有用益物權。市政府所作《442號通知》直接影響到上訴人的用益物權,導致廠房被拆遷,上訴人與《442號通知》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上訴人是適格的行政復議申請人。原審法院判決認為上訴人非涉案集體土地所有權人,與征地通知不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屬事實認定錯誤。同時被上訴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超過了法定的5日,程序違法。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所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判決被上訴人依法受理上訴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被上訴人市政府辯稱,上訴人不是涉案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市政府作出《442號通知》批準征用集體土地,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上訴人向法院提交的相關租賃協(xié)議,只能證明其與相關企業(yè)達成民事租賃關系,上訴人據(jù)此認為其享有涉案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不符合《物權法》的規(guī)定。同時被上訴人處理上訴人復議申請的時間在扣除法定節(jié)假日以后,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法定期限要求,執(zhí)法程序合法。被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睋(jù)此規(guī)定,上訴人A公司認為市政府作出《442號通知》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向市政府提出。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市政府具有作出處理決定的法定職權。《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nèi)書面通知補正!薄缎姓䦶妥h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nèi)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本案中,被上訴人4月7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4月11日發(fā)出補正通知,4月26日收到補正后的復議申請,5月6日作出被訴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告知,相關處理時間在扣除法定節(jié)假日后符合上述法定期限的規(guī)定,執(zhí)法程序合法。
《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上訴人A公司與有關公司簽訂民事租賃合同使用廠房,其不是涉案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被上訴人認為其與《442號通知》不具有利害關系,認定事實清楚!段餀喾ā芬(guī)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上訴人認為其是涉案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人,與《442號通知》具有直接的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觀點,不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被上訴人市政府收到上訴人的復議申請以后,發(fā)現(xiàn)該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根據(jù)《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市政府作出被訴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并無不當。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A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A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A公司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湯 軍
代理審判員 陳振宇
代理審判員 韓 磊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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