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行初字第2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8-7)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3)麗蓮行初字第23號
原告鄭XX(曾用名鄭X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縉云縣XX街道XX村XX街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
原告鄭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號碼:XX。
兩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XX,浙江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縉云縣XX局。住所地縉云縣XX街道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朱XX,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樊XX,女,縉云縣XX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王XX,男,縉云縣XX局社?瓶崎L。
原告鄭XX、鄭X不服被告縉云縣XX局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向縉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N云縣人民法院受理后,報請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轄。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6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XX、鄭XX及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縉云縣XX局委托代理人樊XX、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縉云縣XX局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原告鄭XX、鄭XX之母陳XX于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2012年5月17日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因發(fā)生事故時陳XX已滿50周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被告縉云縣XX局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有:1、工傷認定申請表、縉云縣鈄氏傷科醫(yī)院病歷、縉云縣鈄氏傷科醫(yī)院出院記錄、麗水市中心醫(yī)院病歷、麗水市中心醫(yī)院出院記錄、員工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口簿、陳XX及鄭XX身份證復印件,待證被告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清楚;2、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回證,待證被告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程序合法;3、《工傷保險條例》,待證陳XX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被告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法律適用正確。
原告鄭XX、鄭X訴稱,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錯誤。1、原告母親陳XX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陳XX從2011年開始在浙江江興汽車檢測設備有限公司從事清潔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原告繼續(xù)在該公司工作,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目前法律沒有禁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勞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12)行他字第10號《關于超過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求的答復》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對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訴請:1、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2、要求被告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并作出工傷認定。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待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2、戶口本、村委證明,待證兩原告與陳XX系母子關系;3、勞動合同、同事證明二份、員工證,待證陳XX與浙江江興汽車檢測設備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4、死亡證明,待證陳XX于2013年1月24日死亡;5、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待證被告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的事實;6、事故責任認定書,待證陳XX負事故次要責任。
被告縉云縣XX局辯稱,原告母親陳XX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正確。1、陳XX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已超法定退休年齡,不具有成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原勞動合同無效;且陳XX發(fā)生事故時原勞動合同已到期,雙方沒有續(xù)簽勞動合同,原告不能以曾簽訂過勞動合同就認為雙方存有事實勞動關系。2、陳XX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我國現行法律雖沒有禁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參加勞動,但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是勞務關系,非勞動關系!秳趧雍贤ā返诙粭l、《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及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fā)[1999]8號《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理企業(yè)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國家法定的企業(yè)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以上規(guī)定均表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成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與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建立勞動關系。原告母親陳XX發(fā)生事故時已年滿50周歲,因此被告對陳XX的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經庭審質證,原告提供的證據3與本案爭議內容有一定的關聯性,將結合案情作為認定相關案件事實的參考依據;原、被告提供的其它證據,形式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鄭XX、鄭X的母親陳XX于1957年6月25日出生。2011年5月4日,陳XX與浙江江興汽車檢測設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陳XX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12年2月17日止在浙江江興汽車檢測設備有限公司從事清潔工作。合同到期后,陳XX繼續(xù)在原單位工作,于2012年5月17日7時25分許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于2013年1月24日死亡。2012年12月17日,原告鄭XX向被告縉云縣XX局申請要求認定陳XX屬于工傷。被告縉云縣XX局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故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可推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本案原告的母親陳XX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已年滿54周歲,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此陳XX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鄭XX、鄭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盧 柔辰
代理審判員 朱 燕 紅
人民陪審員 李百順
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 員 胡 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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