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65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12-10)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652號
公訴機關(guān)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賴 × 。因犯轉(zhuǎn)移贓物罪,于 2005 年 2 月 21 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又因犯盜竊罪,于 2005 年 5 月 17 日被本院撤銷前罪緩刑,判處拘役二個月,合并執(zhí)行拘役五個月。因本案,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8 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鄒 ×× 。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646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賴 × 犯詐騙罪,于 2013 年 11 月 25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張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賴 × 及其指定辯護人鄒 ×× 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1 、 2013 年 3 月 19 日,被告人賴 × 到麗水市 ×× 都區(qū) ×× 號 “ 老蔡汽車信息咨詢服務(wù)部順風租賃行 ” ,在明知 “ 雷某薩斯 ” 牌轎車因按揭被抵押至 “ 中國銀行麗水市分行 ” 的情況下,利用事先補辦的無抵押登記情況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偽造的 “ 賴甲 ” 身份證復(fù)印件,將 “ 雷某薩斯 ” 轎車以 17 萬元的價格賣給被害人蔡甲。后經(jīng)被害人蔡甲等人積極補救,該車最終被洪某某合法取得。
2 、 2013 年 3 月 12 日,被告人賴 × 利用偽造的以上 “ 雷某薩斯 ” 轎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等材料取得被害人馬某某的信任,從被害人馬某某處騙得借款 3 萬元。 2013 年 4 月 23 日,被告人賴 × 到麗水市 ×× 都區(qū) ×× 工業(yè)區(qū) ×× 號 “ 飛達汽車租賃行 ” 內(nèi),從洪某某處租賃了以上 “ 雷某薩斯 ” 轎車。后被告人賴 × 以該車為抵押,并承諾若無力償還借款,便可將該車轉(zhuǎn)讓給被害人馬某某為由,又從被害人馬某某處陸續(xù)騙得人民幣 13 萬元。案發(fā)后,以上 “ 雷某薩斯 ” 轎車已歸還洪某某。經(jīng)鑒定,涉案的 “ 雷某薩斯 ” 轎車價值人民幣 21 萬元。
另查明:經(jīng)被害人蔡甲等人的積極補救,追回 30000 余元的經(jīng)濟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賴 × 及其指定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 、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賴 × 的身份情況; 2 、被告人賴 × 的供述,證明其辯解未騙取他人財物的事實情況; 3 、被害人蔡甲、馬某某的陳述,證明被告人賴 × 騙取其財物的經(jīng)過情況; 4 、證人石某某的證言,證明 2013 年 3 月初,蔡甲告訴其,他從被告人賴 × 手上買來的浙 K ××××× “ 雷某薩斯 ” 轎車因按揭未付清被 “ 廣某汽車擔保公某 ” 拉走了。后蔡甲告訴被告人賴 × 說要報警,被告人賴 × 便提出讓蔡甲先幫忙支付按揭和購車款,汽車可以先過戶到其名下,他會聯(lián)系人將車子買走。后其支付了 147000 元的按揭款和 2 萬元被告人賴 × 欠 “ 正隆二手車行 ” 的錢,將該轎車過戶到自己名下。 4 月份,被告人賴 × 帶過來,給了其 20 萬元,后其將車鑰匙、本人身份證復(fù)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等證件交給了被告人賴 × 帶來的人,在拿走了其中的 16.7 萬元,剩下的錢都給蔡甲的事實; 5 、證人黃某和的證言,證明 2012 年時,被告人賴 × 從 “ 正龍 ” 二手車行購買了浙 K ××××× 轎車,由其所在的 “ 廣某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某 ” 辦理按揭貸款和擔保,后因被告人賴 × 沒有按時交按揭,其公某在扣回該車時,石某某等人說手中有一本機動車登記證書,上面沒有按揭的內(nèi)容。其公某答復(fù)這輛車的證書原件放在銀行里做按揭。石某某等人說被告人賴 × 用這輛車作抵押從他們那借了錢。后來石某某等人提出要被告人賴 × 過戶這輛車,被告人賴 × 沒有拒絕。石某某給了被告人賴 × 錢付清了按揭,其公某將機動車登記證書送到了 “ 正龍 ” 二手車行的事實; 6 、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 2013 年 3 月 19 日,其與蔡甲合伙經(jīng)營的 “ 順風租賃車行 ” 從一名自稱 “ 賴甲 ” ,后來知道是被告人賴 × 的男子處,以 17 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浙 K ××××× “ 雷某薩斯 ” 轎車,后發(fā)現(xiàn)這輛車在之前已經(jīng)被抵押給了 “ 中國銀行 ” 。因害怕錢被被告人賴 × 騙走拿不回來,其和被告人賴 × 簽了一張被告人賴 × 向其借款 17 萬元借條的事實; 7 、證人洪某某的證言,證明 2013 年 4 月 18 日,其經(jīng)何某、被告人賴 × 介紹,從石某某的手中以 20 萬元購得一輛牌照為浙 K ××××× 的 “ 雷某薩斯 ” 小轎車, 4 月 23 日辦理了轉(zhuǎn)移登記,之后其將車放在燈塔工業(yè)區(qū) 229 號 “ 飛達汽車租賃店 ” 里出租。當天,被告人賴 × 就到其店中要租這輛車,簽訂了租賃合同,但被告人賴 × 沒有支付 1.2 萬元租金,其沒有將汽車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交給被告人賴 × 。后其催被告人賴 × 支付租金,被告人賴乙說手頭很緊,到 5 月 20 日,其打電話給被告人賴 × 時電話已經(jīng)轉(zhuǎn)接到他老婆手機上了。后通過車子上安裝的 GPS 定位系統(tǒng),從白云山附近用備用鑰匙將車子開回來,車上掛著浙 K ××××× 的牌照的事實; 8 、證人何某的證言,證明其與馬某某之間有生意聯(lián)系, 2013 年 3 月份,其介紹被告人賴 × 到馬某某處借錢,被告人賴 × 開著牌號為浙 K ××××× 的 “ 雷某薩斯 ” 轎車,其聽見被告人賴 × 對馬某某說該輛車為其所有,并把行駛證副本、機動車登記證書給馬某某看,后以這兩樣東西為抵押被告人賴 × 從馬某某處借了 3 萬元。 2013 年 4 月 26 日,被告人賴 × 把汽車抵押給馬某某,提出借 8 萬元,當時簽的是借條還是汽車轉(zhuǎn)讓協(xié)議其不清楚,包括馬某某讓其幫忙給 1.5 萬元,馬某某共給了被告人賴 ×13 萬元。后馬某某無法找到被告人賴 × 過戶轎車,馬某某給其看了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復(fù)印件,其覺得確實有問題,就勸馬某某車藏好,后其聽見馬某某說車不見,以及被告人賴 × 在 5 月 21 日當天發(fā)了兩條短信給其,意思是想讓其幫忙隱瞞把車賣給馬某某的事實; 9 、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賴 × 和其商量把浙 K ××××× 轎車拿去抵押借錢。被告人賴 × 用假的身份證復(fù)印件從姓蔡的人處借了 17 萬元。后來姓蔡的發(fā)現(xiàn)被告人賴 × 是用假的身份證,就要求被告人賴 × 過戶汽車,一個姓石的人交了十幾萬元的汽車按揭款將汽車過戶過去,后被告人賴 × 聯(lián)系了洪某某將車以 20 萬元的價格買走。之后被告人賴方甲時余處將車租回來開。其只知道被告人賴 × 向姓馬某借了 3 萬元人民幣的事實; 10 、證人賴甲的證言,證明 2012 年 6 月份,其哥哥被告人賴 × 為了能辦二手汽車按揭,將浙 K ××××× “ 雷某薩斯 ” 轎車的所有權(quán)掛在其名下,汽車過戶時,其簽了字,并把自己的身份證復(fù)印件交給了二手車公某,簽了 “ 中銀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 ” ,該車一直是被告人賴方乙在使用。后其到車管所補辦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等級證書》,但與蔡甲簽的汽車轉(zhuǎn)讓合同、委托他人辦理以上車輛的過戶業(yè)務(wù)、牌照業(yè)務(wù)、車輛抵押登記手續(xù)等其不清楚情況, “ 賴甲 ” 的簽字都不是其簽的事實; 11 、扣押和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證明 “ 雷某薩斯 ” 轎車和 K29100 的汽車牌照被扣押,轎車已發(fā)還給洪某某的事實; 12 、接受證據(jù)清單、借車協(xié)議、借款借據(jù),證明 2013 年 4 月 23 日,被告人賴 × 向洪某某借牌號為浙 K ××××× 的轎車,借車款為 1.5 萬元的事實; 13 、機動車登記證書,證明 “ 雷某薩斯 ” 轎車 2012 年 6 月 28 日轉(zhuǎn)移給賴甲, 2012 年 7 月 13 日補領(lǐng)一次, 2012 年 7 月 24 日抵押給中國銀行, 2012 年 4 月 28 日轉(zhuǎn)移給石某某, 2013 年 4 月 23 日轉(zhuǎn)移給洪某某的事實; 14 、接受證據(jù)清單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欠條、借條、身份證復(fù)印件,證明馬某某提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上 “ 雷某薩斯 ” 轎車 2012 年 6 月 28 日轉(zhuǎn)移給被告人賴 × , 2012 年 7 月 13 日補領(lǐng)一次。 2013 年 3 月 12 日被告人賴 × 向馬某某借款 3 萬元、 2013 年 4 月 26 日向馬某某借款 15 萬元。被告人賴 × 提供給馬某某的身份證復(fù)印件情況; 15 、接受證據(jù)清單某某行卡明細、匯款明細、賬戶歷史明細查詢,證明馬某某的銀行卡流水查詢情況; 16 、接受證據(jù)清單和身份證復(fù)印件、汽車轉(zhuǎn)讓買賣合同,證明被告人賴 × 提供的偽造的 “ 賴甲 ” 身份證情況, 2013 年 3 月 19 日 “ 賴甲 ” 將浙 K ××××× “ 雷某薩斯 ” 轎車以 17 萬元價格賣給蔡甲的事實; 17 、接受證據(jù)清單某某行存取款憑證,證明石某某 2013 年 4 月 9 日取款 15 萬元,給賴甲的中國銀行帳戶還款 133700 元。 2013 年 3 月 19 日取款 10 萬元幫蔡甲支付給被告人賴 × 的事實; 18 、接受證據(jù)清單和借條,證明被告人賴 ×2013 年 3 月 19 日向李某借款 17 萬元的事實; 19 、核查證明,證明經(jīng)麗水市車輛管理所核查,號碼為浙 K ××××× ,所有人為被告人賴 × 的機動車行駛證不是麗水市車管所核發(fā)的機動車行駛證,該號碼原所有人為賴甲, 2013 年 4 月 18 日因轉(zhuǎn)移過戶停止使用。 330010854112 機動車登記證書與條形碼對應(yīng)的數(shù)字不符,該號碼的機動車等級證書現(xiàn)所有人為洪某某的事實; 20 、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證明 2012 年 6 月 28 日賴甲從江某某手中購入 “ 雷某薩斯 ” 轎車, 2013 年 4 月 18 日石某某從賴甲手中購入以上車輛的事實; 21 、補領(lǐng)登記證書業(yè)務(wù)受理憑證、機動車抵押登記申請,證明賴甲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補領(lǐng)了 “ 雷某薩斯 ” 轎車的登記證書, 2012 年 7 月 24 日將車輛抵押給中國銀行的事實; 22 、機動車登記受理憑證、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機動車檢驗登記表,證明 “ 雷某薩斯 ” 轎車補證、轉(zhuǎn)移、換牌、檢驗的情況; 23 、中銀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證明賴甲以 “ 雷某薩斯 ” 汽車為抵押向中國銀行申請該車輛的分期付款的事實; 24 、蔡乙的辨認筆錄,證明將車賣給蔡甲,自稱賴甲的人即是被告人賴 × 的事實; 25 、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明涉案的 “ 雷某薩斯 ” 轎車價值人民幣 21 萬元的事實; 26 、手印某某書,證明 2013 年 5 月 21 日浙江麗水馬某某被詐騙案借車協(xié)議借車方被告人賴 × 簽名處指紋與被告人賴 × 十指紋捺印樣本中右手食指手印為同一人所遺留、汽車轉(zhuǎn)讓買賣合同原件甲方賴甲簽名處指紋與被告人賴 × 十指紋捺印樣本中右手食指手印為同一人所遺留、二手車買賣合同原件開頭被告人賴 × 簽名處指紋與被告人賴 × 十指紋捺印樣本中右手食指手印為同一人所遺留、二手車買賣合同原件賣方被告人賴 × 簽名處指紋與被告人賴 × 十指紋捺印樣本中右手食指手印為同一人所遺留的事實; 27 、抓獲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賴 × 的歸案情況; 28 、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賴 × 的前科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賴 × 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賴 × 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指定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賴 × 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賴 × 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300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5 月 22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21 日止);
二、被告人賴 × 的違法所得,退賠給被害人;被公安機關(guān)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黃奇新
人民陪審員 武文麗
人民陪審員 毛南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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