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65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12-2)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655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伍 ×× 。因犯盜竊罪,于 1998 年 2 月 17 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盜竊罪,于 1999 年 3 月 22 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盜竊罪,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盜竊罪,于 2009 年 1 月 16 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盜竊罪,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本案,于 2013 年 9 月 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8 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606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伍 ×× 犯盜竊罪,于 2013 年 11 月 22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封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伍 ×× 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 、 2012 年 12 月 18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蓮都區(qū)府前菜場 “ 便民 ” 藥店附近,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和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綠駒 ” 牌電動車一輛。
2 、 2013 年 5 月 2 日早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客運東站對面加油站車棚內,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吉圣 ” 牌電動車一輛。
3 、 2013 年 5 月 6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中心醫(yī)院門診部外路邊的人行道上,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和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吉圣 ” 牌電動車一輛。
4 、 2013 年 5 月 9 日早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中心醫(yī)院門診部外路邊的人行道上,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試開電門鎖的方式,盜竊 “ 綠吉 ” 牌電動車一輛。
5 、 2013 年 5 月 11 日下午,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中心醫(yī)院門診部外路邊的人行道上,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和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久齡久 ” 牌電動車一輛。
6 、 2013 年 5 月 24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都區(qū) ×× 水門 ×× 城門門口,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可人 ” 牌電動車一輛。
7 、 2013 年 6 月 4 日中午,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西站停車棚里,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可人 ” 牌電動車一輛。
8 、 2013 年 6 月 13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都區(qū)西城廣場停車場門口附近,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吉圣 ” 牌電動車一輛。
9 、 2013 年 6 月 20 日下午,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中醫(yī)院對面 ×× 城小區(qū) ×× 工 ×× 門口,以用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艾某某 ” 牌電動車一輛。
10 、 2013 年 7 月 19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蓮都區(qū) “ 威尼斯 ” 咖啡館附近路邊的人行道上,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綠源 ” 牌電動車一輛。
11 、 2013 年 7 月 20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都區(qū) ×× 水門城門附近路邊的人行道上,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珠峰華某 ” 牌電動車一輛。
12 、 2013 年 8 月 1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州公園南門的停車場,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或者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鉆豹 ” 牌電動車一輛。
13 、 2013 年 8 月 2 日下午,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西站對面的停車棚內,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或者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星月神 ” 牌電動車一輛。
14 、 2013 年 8 月 6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西站門口的停車棚內,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或者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吉圣 ” 牌電動車一輛。
15 、 2013 年 8 月 10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附近的路口,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或者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吉圣 ” 牌電動車一輛。
16 、 2013 年 8 月 10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門口的路邊,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或者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可人 ” 牌電動車一輛。
17 、 2013 年 8 月 17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西站門口的停車棚內,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或者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吉圣 ” 牌電動車一輛。
18 、 2013 年 8 月 18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醫(yī)院急診門口的空地上,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或者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翔美 ” 牌電動車一輛。
19 、 2013 年 8 月 19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蓮都區(qū) “ 威尼斯 ” 咖啡館門口,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或者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綠源 ” 牌電動車一輛。
20 、 2013 年 8 月 20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蓮都區(qū) “ 威尼斯 ” 咖啡館門口人行道上,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或者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華某 ” 牌電動車一輛。
21 、 2013 年 8 月 23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西站門口的停車棚內,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或者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吉圣 ” 牌電動車一輛。
22 、 2013 年 8 月 23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蓮都區(qū)紫金大橋橋下,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或者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綠騏 ” 牌電動車一輛。
23 、 2013 年 8 月 26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都區(qū)麗陽街陽某某附近的路邊,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或者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艾某某 ” 牌電動車一輛。
24 、 2013 年 9 月 1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都區(qū) ×× 劇院對面公園 ×× 停車棚內,以用普通電瓶車鑰匙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新日 ” 牌電動車一輛。
25 、 2013 年 9 月 3 日晚上,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蓮都區(qū)處州公園公共廁所邊上,以用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新日 ” 牌電動車一輛。
26 、 2013 年 9 月 4 日下午,被告人伍 ×× 到麗水市 ×× 西站停車棚內,以用螺絲刀強行開鎖的方式,盜竊 “ 艾某某 ” 牌電動車一輛。經(jīng)鑒定,該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 2280 元。
另查明, 2013 年 9 月 4 日被盜的電動車已被公安某某扣押并發(fā)還給被害人。
被告人伍 ×× 的行為已觸犯《中華某某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是累犯。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伍 ××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 、戶籍證明; 2 、被告人伍 ×× 的供述; 3 、被害人陳甲、徐某某、馬某、吳某、陳乙、龔某某、周某某、陳丙、潘某某、王某某、付志雪、李甲、金某某、程乙、江某某、李乙、曾某某、朱某某、陳丁、趙某某、雷某某、顧某某、徐理奶、紀某某、吳某某、謝某某的陳述; 4 、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勘驗檢查記錄; 5 、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發(fā)還清單; 6 、麗水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 7 、視聽資料; 8 、判決書等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伍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 ×× 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伍 ×× 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伍 ×× 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30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9 月 5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止);
二、被告人伍 ×× 的違法所得,退賠給被害人;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審判員 蔣樂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一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