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南商初字第12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6-20)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 麗蓮南商初字第 127 號
原告:李 XX (曾用名:李 XX ),男, 1954 年 9 月 1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 X ,男, 1979 年 11 月 3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
被告:張 XX ,男, 1950 年 8 月 27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水閣街道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
原告李 XX 為與被告張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5 月 13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戰(zhàn)飛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李 XX 的委托代理人李 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 XX 訴稱:被告張 XX 于 2010 年 8 月 31 日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50000 元,約定月利率為 2% ,并約定款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前付清。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50000 元及利息 7200 元;
被告張 XX 未作答辯。
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定上述事實并據以采信的證據有:原告公民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公民身份證復印件、借條(原件)、土地證及到庭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張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李 XX 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原、被告在設立借貸關系時,約定還款期限為一年,約定月利率為 1.2% ,被告應當在借款到期后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 50000 元及利息 7200 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張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 李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50000 元及利息 7200 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230 元,減半收取 615 元,由被告張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戰(zhàn)飛
二 〇 一三年六月二十 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夏金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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