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碧商初字第7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8-12)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 2013 )麗蓮碧商初字第 75 號
原告:李 ×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呂 ×× 。
被告:章 ×× 。
原告李 × 與被告章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朱益欽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熊金平、王丹波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李 × 及其委托代理人呂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章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 × 訴稱:被告章 ×× 與樓根貴系夫妻關系。 2011 年 6 月 18 日被告夫妻以購房緊缺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20000 元,雙方約定按借款數(shù)額每月 1.5% 支付利息。被告夫妻向原告借款后至 2012 年 8 月前已經支付給原告利息也償還了本金人民幣 30000 元。后樓根貴于 2012 年 10 月 20 日死亡。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章 ×× 歸還原告李 × 借款本金 9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1.5% 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被告章 ×× 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一致,并有原告提供的借條、結婚登記申請書、公安機關證明及庭審中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章 ×× 丈夫樓根貴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案涉?zhèn)鶆帐潜桓嬲?×× 與已死亡的丈夫樓根貴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形成,屬被告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章 ×× 理應承擔償還責任。因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故原告的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章 ××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李 × 借款本金人民幣 9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1.5%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350 元,由被告章 ×× 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李 ×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益欽
人民陪審員 熊金平
人民陪審員 王丹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洪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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