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碧商初字第12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8-26)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碧商初字第120號
原告:陳 ××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呂 ×× 。
被告:鄢 ×× 。
被告:李 ×× 。
原告陳 ×× 與被告鄢 ×× 、李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代理審判員王瑋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王丹波、夏玲玲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8 月 26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陳 ×× 及其委托代理人呂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鄢 ×× 、李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 ×× 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購車需要資金周轉為由,于 2010 年 3 月 8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30000 元,借期兩年; 2011 年 8 月 12 日,被告鄢 ×× 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20000 元,借期一年,均約定按 2 分計息,并分別立借條各一份。原告借款已及時交付,到期后,被告逾期未歸還借款, 2012 年 6 月 1 日后利息也分文未付。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鄢 ×× 、李 ×× 立即歸還原告陳 ×× 借款本金 5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被告鄢 ×× 、李 ×× 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一致,并有原告提供的借條、結婚登記申請書及庭審中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鄢 ×× 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理應按照約定及時還本付息,被告不歸還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本案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被告李 ×× 理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故原告的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鄢 ×× 、李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鄢 ×× 、李 ××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陳 ×× 借款本金人民幣 5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050 元,由被告鄢 ×× 、李 ×× 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陳 ××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瑋
人民陪審員 王丹波
人民陪審員 夏玲玲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洪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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