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1419號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2013-5-3)
徐 州 市 泉 山 區(qū)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泉民初字第1419號
原告杜某某,女。
被告李某,男。
原告杜某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高娜獨任審判,于2013年5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被告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于19XX年X月X日登記結(jié)婚,19XX年X月生一女,李小某。婚后被告對原告疑心太重,沒有一點信任,且脾氣太壞,經(jīng)常打罵原告,F(xiàn)雙方的婚姻已名存實亡,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李某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原、被告共同生活了N年了,被告對原告、家庭、孩子都有很深的感情,所以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19XX年確立戀愛關(guān)系,19XX年X月X日登記結(jié)婚。19XX年X月X日生一女,李小某。原、被告雙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較好,近期雙方因家庭瑣事產(chǎn)生一些糾紛,加上雙方缺乏溝通導致雙方產(chǎn)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起訴來院要求離婚,被告應(yīng)訴后不同意離婚,調(diào)解未果。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自戀愛、結(jié)婚至今已二十余年,且共同育有一女,表明雙方有較好的感情基礎(chǔ)且感情較為牢固。后雙方在共同生活中雖產(chǎn)生一些矛盾,但主要系因雙方缺乏溝通、遇事未能冷靜處理所致,且矛盾并非無法調(diào)和。庭審中被告亦表示其愿在以后的生活中與原告加強溝通,挽回婚姻,這是夫妻關(guān)系改善的良好開端。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雙方多加強溝通,相互關(guān)心和愛護,多為家庭及孩子著想,夫妻關(guān)系是可以改善的。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杜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某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高 娜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李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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