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73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10-17)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737 號
原告:章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 xx 區(qū)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孫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zhèn)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章 xx 為與被告孫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周躍飛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章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章 xx 訴稱:被告于 2011 年 9 月 8 日 因缺資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50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上述借款有被告出具借條、收條為憑。借款后,經(jīng)原告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 500000 元及利息(利息從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孫 x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被告人口信息查詢表、借條、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孫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章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guān)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孫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章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5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1 年 9 月 8 日起 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 10000 元,減半收取 5000 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躍飛
二 0 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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