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95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11-27)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950 號
原告:厲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上水南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被告:何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水閣街道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被告:賴 XX ,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天寧新村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被告:吳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qū)碧湖鎮(zhèn)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被告:章 XX ,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青田縣臘口鎮(zhèn)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原告 厲 XX 為與被告 何 XX 、賴 XX 、吳 XX 、章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向本院起 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吳文波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周新云、人民陪審員金小林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11 月 27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 厲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 何 XX 、賴 XX 、吳 XX 、章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 厲 XX 訴稱: 2012 年 11 月 16 日,被告 何 XX 、賴 XX 、吳 XX 、章 XX 以 經(jīng)商缺少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期為兩個月,利率按月息 2% 計算。原告將現(xiàn)金交付給被告后,被告何 XX 、賴 XX 、吳 XX 出具了收條一份,表明收到現(xiàn)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歸還,原告經(jīng)多次催討無果,訴至本院。為此,請求判令:一、判令被告 何 XX 、賴 XX 、吳 XX 、章 XX 歸還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11 月 16 日起按雙方約定月息 2% 計算至款還清日止;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 何 XX 、賴 XX 、吳 XX 、章 X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中國 銀行客戶回單 、借條、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 被告何 XX 、賴 XX 、吳 XX 、章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厲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依約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何 XX 、賴 XX 、吳 XX 、章 XX 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 XX 、賴 XX 、吳 XX 、章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 何 XX 、賴 XX 、吳 XX 、章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歸還原告厲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2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11 月 16 日起按雙方約定月利率為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4810 元,由被告 何 XX 、賴 XX 、吳 XX 、章 XX 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厲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文波
審 判 員 周新云
人民陪審員 金小林
二 O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陳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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