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27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10-29)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275號
原告: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x省xx縣xx鎮(zhèn)xx村x組xxx號,現(xiàn)住xx省xx市xx區(qū)xx小區(qū)xxx幢x單元xx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朱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縣xx鎮(zhèn)xx下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縣xx鎮(zhèn)x路x路xx。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付xx為與被告朱xx、王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樊世強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呂規(guī)平、金淑芳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付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xx、王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付xx訴稱:2012年10月22日,被告朱xx以做生意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取人民幣200000元,約定月利率按銀行同期四倍計算,并由被告王xx對上述借款進行擔保。借款后,被告朱xx至今未還本付息,被告王xx也未履行擔保責任。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朱xx歸還原告借款200000元,并自2012年10月22日起按銀行同期4倍計算付息至借款還清日止;二、被告王xx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朱xx、王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2012年10月22日,被告朱xx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0元,并出具借條、收條一份,約定利息按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計算,由被告王xx作擔保,擔保期為還款期到后兩年,借款如發(fā)生糾紛,由蓮都區(qū)人民法院受理。借款后,經原告催討,兩被告未予歸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據、借條、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朱xx出具借條向原告付xx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朱xx在原告向其催討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王xx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朱xx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xx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xx、王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付xx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2年10月2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王x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80元,由被告朱xx、王xx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付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樊 世 強
人民陪審員 呂 規(guī) 平
人民陪審員 金 淑 芳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