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61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10-21)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610號
原告:朱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縣xx鎮(zhèn)xxx村xx號,現(xiàn)住xx市xx區(qū)xx小區(qū)xx幢xx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張xx,浙江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藍x,男,19xx年xx月x日,畬族,住xx市xx區(qū)xx路xxx號,現(xiàn)住xx市xx區(qū)xx苑x幢x單元xx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朱xx與被告藍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應建勇獨任審判,于2013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朱xx的委托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藍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xx訴稱:2006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85000元用于交付法院執(zhí)行款。被告借款后至今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85000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藍x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據(jù)、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藍x出具借條向原告朱xx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藍x在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朱xx訴請要求被告藍x歸還借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藍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藍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朱xx借款人民幣185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0元,減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藍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應 建 勇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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