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73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10-17)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735號
原告:吳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街xxx號xx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xx,浙江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莫有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qū)xxx村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孫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qū)xxx村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葛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縣xx鎮(zhèn)xxx路xx號xx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莫x燕,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qū)xxx弄x幢xx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莫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qū)xx街道xxxx村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梅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工業(yè)區(qū)x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何x,浙江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工業(yè)園區(qū)xx路xxx號。組織機構代碼:xxx
法定代表人:莫有x,執(zhí)行董事。
原告吳xx為與被告莫有x、孫xx、葛xx、莫x燕、莫x、梅xx、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蔣俊伶獨任審判,于2013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吳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梅xx的委托代理人何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莫有x、孫xx、葛xx、莫x燕、莫x、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xx訴稱:2013年1月23日,原告與六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莫有x、孫xx、莫x燕、葛xx作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0元,借款期限為90日,即從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4月22日止,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5%計算,由被告莫x、梅xx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將1000000元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存入莫有x指定賬戶。2013年3月11日,被告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擔保函,承諾愿意為上述被告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被告借款后未依約還本付息。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莫有x、孫xx、葛xx、莫x燕立即償還原告吳xx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莫x、梅xx、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莫有x、孫xx、葛xx、莫x燕、莫x、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梅xx辯稱:擔保事實,現(xiàn)答辯人資金困難,愿盡最大努力與原告協(xié)商處理。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2013年1月23日,原告與六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莫有x、孫xx、莫x燕、葛xx作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0元,借款期限為90日,即從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4月22日止,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5%計算,由被告莫x、梅xx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將1000000元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存入莫有x指定賬戶。2013年3月11日,被告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擔保函,承諾自愿為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依約還本付息,擔保人也未履行擔保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付款委托書、擔保函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吳xx與被告莫有x、孫xx、葛xx、莫x燕、莫x、梅xx簽訂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擔保關系成立。被告莫有x、孫xx、葛xx、莫x燕未按約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莫x、梅xx作為連帶責任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被告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連帶責任擔保函,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為此,原告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莫有x、孫xx、葛xx、莫x燕、莫x、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莫有x、孫xx、葛xx、莫x燕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吳xx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1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莫x、梅xx、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150元,減半收取7575元,由被告莫有x、孫xx、葛xx、莫x燕、莫x、梅xx、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蔣 俊 伶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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