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63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11-25)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637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曾 ×× 。因本案,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被取保候?qū)彙?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640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 ×× 犯信用卡詐騙罪一案,于 2013 年 11 月 19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鐘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曾 ×× 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1 、 2009 年 6 月 5 日,被告人曾 ×× 從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分行申辦了一張卡號為 ×× 的個人貸記信用卡,后于 2010 年 9 月 7 日使用該信用卡透支消費 20009 元(透支本金 19918.73 元)后一直逾期未還。此后,建設銀行麗水分行個人金融部以電話、信函、公告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曾 ×× 進行催收。被告人曾 ×× 在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拒不還款。 2013 年 9 月 13 日,被告人曾 ×× 被抓獲后主動將信用卡透支本金以及產(chǎn)生的逾期利息、滯納金共計 35320 元還至建設銀行麗水分行。
2 、 2009 年 6 月 28 日,被告人曾 ×× 從中國農(nóng)某某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分行申辦了一張卡號為 ×× 的個人貸記信用卡,后于 2010 年 8 月 11 日使用該信用卡透支消費 14341.32 元、 2010 年 9 月 8 日在 ATM 機取現(xiàn)金 200 元后一直逾期未還。此后,農(nóng)某某行麗水分行以電話、信函、公告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曾 ×× 進行催收。被告人曾 ×× 在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拒不還款。截至案發(fā)時間,被告人曾 ×× 的該信用卡共計產(chǎn)生惡意透支本金 14959.02 元,累計產(chǎn)生利息、滯納金等費用 5442.37 元,總計欠款 20401.39 元。 2013 年 9 月 13 日,被告人曾 ×× 被抓獲后主動將信用卡透支本金以及產(chǎn)生的逾期利息、滯納金共計 20401.39 元還至農(nóng)某某行麗水分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曾 ××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 、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曾 ×× 的身份情況; 2 、被告人曾 ×× 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分行及中國農(nóng)某某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分行各申領了一張信用卡,后 “ 林某某 ” 找其借錢,其把該兩張信用卡給 “ 林某某 ” 套現(xiàn),并告訴 “ 林某某 ” 密碼,當天其手機上收到該兩張信用卡消費記錄的短信,金額基本就是能透支的最大額度。后其去了外地并換掉電話號碼,信用卡的錢一直未還的事實; 3 、證人戴某某、王某的證言,證明其所在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分行及中國農(nóng)某某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分行分別向被告人曾 ×× 以電話、信函、公告等方式進行催收透支款的事實; 4 、報案書,證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分行及中國農(nóng)某某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分行報案稱信用卡客戶曾 ×× 惡意透支的事實; 5 、信用卡申請材料,證明被告人曾 ×× 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分行及中國農(nóng)某某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分行各申領了一張信用卡的事實; 6 、信用卡交易明細,證明被告人曾 ×× 使用涉案的兩張信用卡用于透支的時間、金額等的事實; 7 、銀行催收記錄、公告、銀行催收錄音,證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分行及中國農(nóng)某某行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分行分別向被告人曾 ×× 以電話、信函、公告等方式進行催收透支款的事實; 8 、還款證明,證明案發(fā)后,被告人曾 ×× 已還款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 ×× 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且已將信用卡透支本金以及產(chǎn)生的逾期利息、滯納金歸還至銀行,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曾 ×× 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35000 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建平
人民陪審員 武文麗
人民陪審員 劉永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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