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溫行終字第158號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10-16)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3)浙溫行終字第15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包甲。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辦事處,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瑞湖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張甲。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
上訴人包甲因訴某辦事處(以下簡稱某辦事處)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溫瑞行初字第4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包甲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上訴人某辦事處的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2006年11月17日,瑞安市征地事務所與某辦事處天河村簽訂瑞土征協(xié)字(2006)238號征地補償協(xié)議,約定:瑞安市征地事務所向某辦事處天河村征用土地面積1.3351公頃,瑞安市征地事務所應向某辦事處天河村支付征地總費用112.5233萬元。2007年3月8日,蔣良奉副市長牽頭召開瑞安市市政府第16次專題會議,就瑞楓公路改建工程建設有關(guān)征地遺留問題進行協(xié)調(diào),并達成[2007]22號瑞安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明確天河村已經(jīng)征用并簽訂土地征用協(xié)議的20畝土地,其中10畝作為瑞楓公路安置用地,由瑞楓公路改建工程指揮部負責落實征地和房屋設計費,另外部分由市政府負責落實,相關(guān)費用由天河村自行負擔。2007年5月9日,天河村10畝安置用地的補償款57萬元由瑞楓線指揮部支付至某辦事處天河村集體賬戶。2013年2月20日,包甲與同村人包乙、徐賢統(tǒng)、王某某、顏某某、包碎錢、葉甲、許銀釵八人,使用一個快遞信封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快遞信封上寄件人處填寫“包乙、徐賢統(tǒng)、王某某、顏某某、包碎錢、包甲、葉甲、許銀釵”,寄件人電話處填寫“139××××1365、137××××5668”,內(nèi)件說明處填寫“2004年9月15日征收天河村土地面積1.3452公頃的補償款發(fā)放情況、2006年11月17日征收天河村土地面積1.3351公頃的補償款發(fā)放情況、2009年12月14日征收天河村土地面積0.8667公頃的補償款發(fā)放情況”,收件人處填寫“陳某某書記收”,收件人詳址處填寫“某辦事處瑞湖路、某辦事處書記辦公室收”,信封內(nèi)附二十四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分別為包乙、徐賢統(tǒng)、王某某、顏某某、包碎錢、包甲、葉甲、許銀釵八人各提供三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所需信息均表述為“2004年9月15日征收天河村土地面積1.3452公頃的補償款發(fā)放情況”、“2006年11月17日征收天河村土地面積1.3351公頃的補償款發(fā)放情況”、“2009年12月14日征收天河村土地面積0.8667公頃的補償款發(fā)放情況”。同年2月22日,該封郵件由某辦事處工作人員簽收。同年4月9日,某辦事處針對包甲等人的申請作出《關(guān)于天河村三次征地的說明》。同年4月15日,某辦事處工作人員分別向包甲、包碎錢、王孝云、徐賢統(tǒng)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中載明的手機號碼及號碼151××××2767(戶主不明)發(fā)送短信,短信內(nèi)容均為“你好!你們關(guān)于要求查閱天河村三次征地款的資料已準備完畢,請你們到某辦事處辦事處信訪辦查閱。電話6661×××3”。因各申請人均未到被告處查閱,同年4月19日,某辦事處工作人員通過EMS(全球郵政特快專遞)向王孝云郵寄《關(guān)于天河村三次征地的說明》,次日王某某拒收,同年4月21日,該郵件退回某辦事處。后包甲與包乙、王某某、顏某某、包碎錢、葉甲、許銀釵(以上六人均另案處理)七人以某辦事處拒不提供涉案信息為由,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另外,訴訟期間,某辦事處向原審法院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作為《關(guān)于天河村三次征地的說明》的補充,已由原審法院工作人員于2013年7月17日送達給包碎錢、包乙、王某某、顏某某、包甲、葉甲、許銀釵七人。
原判認為,某辦事處依法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承辦本行政機關(guān)信息公開事宜的職權(quán)。某辦事處收到包甲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后制作答復意見書,并已經(jīng)向包甲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中寫明的手機號碼發(fā)送短信,通知包甲到該街道查閱,某辦事處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需要指出的是,某辦事處未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對包甲予以答復,也未告知其需要延長答復期限,屬程序瑕疵,在此予以指正。另外,因包甲未能及時前往某辦事處查閱,某辦事處訴訟過程中再次向包甲提供《關(guān)于天河村三次征地的說明》,同時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作為補充,雖然包甲質(zhì)疑該答復的內(nèi)容,但某辦事處對此已作出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據(jù)。綜上,對包甲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判決:駁回包甲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包甲訴稱:1、被上訴人某辦事處違法拆除房屋,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違法,上訴人至今沒有得到補償安置,上訴人有權(quán)某請公開涉案政府信息。2、上訴人申請公開涉案信息,某辦事處在法定期限內(nèi)拒不答復,其行為違法。即使涉案信息不屬于被上訴人公開內(nèi)容,也應當予以告知。3、原審判決將被上訴人某辦事處在法定期限內(nèi)拒不提供涉案信息的違法行為認定為程序瑕疵錯誤。4、被上訴人某辦事處拒不公開涉案政府信息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和嚴重的社會影響,其相關(guān)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請求改判確認被上訴人某辦事處拒不提供“2006年11月17日征收天河村土地面積1.3351公頃的補償款發(fā)放情況”的行為違法,并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某辦事處公開上述政府信息。
被上訴人某辦事處辯稱:1、關(guān)于房屋被違法拆遷糾紛,上訴人已通過訴訟途徑進行解決,可繼續(xù)按照法律規(guī)定實現(xiàn)訴求,故與此相關(guān)的上訴事實和理由與本案無關(guān)。2、根據(jù)瑞安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07]22號和瑞土征協(xié)字(2006)238號征地補償協(xié)議,本次征收天河村土地面積共計1.3351公頃(20.0265畝),征地總費用112.5233萬元。其中10畝作為瑞楓公路安置用地,由瑞楓公路改建工程指揮部負責落實征地和房屋設計費用,總計57萬元。2007年5月9日,該筆款項直接從瑞楓線指揮部撥到村集體賬戶。本次征地剩余部分用地指標由市政府負責落實,相關(guān)費用由天河村自行負擔。3、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于2013年4月9日作出了《關(guān)于天河村三次征地的說明》,一審訴訟期間又通過一審法院向上訴人提供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履行了依法行政職責。4、關(guān)于上訴人提出的經(jīng)濟損失和移送追究相關(guān)責任人的問題,上訴人的訴求沒有事實法律依據(jù),且一審期間沒有提出,不屬于二審審查范圍。5、對上訴人的政府信息申請訴求,被上訴人均已給予答復,相關(guān)材料均已提供。上訴人現(xiàn)仍要求被上訴人提供無理無據(jù)。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雙方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提供的證據(jù)均隨卷移送本院。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某辦事處是否已經(jīng)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進行了質(zhì)證、辯論。綜合雙方意見,本院認為:1、2013年2月20日,包碎錢、包乙、徐某某、王某某、顏某某、包甲、葉甲、許銀釵八人,使用一個快遞信封向某辦事處陳國榮書記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寄件人電話處填寫“139××××1365、137××××5668”。該信封內(nèi)附24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分別為包乙、徐某某、王某某、顏某某、包碎錢、包甲、葉甲、許銀釵八人各提供三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所需信息均表述為“2004年9月15日征收天河村土地面積1.3452公頃的補償款發(fā)放情況”、“2006年11月17日征收天河村土地面積1.3351公頃的補償款發(fā)放情況”、“2009年12月14日征收天河村土地面積0.8667公頃的補償款發(fā)放情況”。同年2月22日,該封郵件由某辦事處工作人員簽收。同年4月9日,某辦事處針對上訴人等人的申請作出《關(guān)于天河村三次征地的說明》,并于4月15日分別向申請人在部分申請書中所附的手機號碼發(fā)送短信,短信內(nèi)容為“你好!你們關(guān)于要求查閱天河村三次征地款的資料已準備完畢,請你們到某辦事處辦事處信訪辦查閱。電話6661×××3”,號碼為137××××5668的手機已經(jīng)收到上述短息。因各申請人均未到某辦事處查閱,同年4月19日,某辦事處工作人員向王孝云郵寄《關(guān)于天河村三次征地的說明》,但王某某拒收。后上訴人等申請人以某辦事處拒不提供涉案信息為由,分別提起行政訴訟。訴訟期間,某辦事處通過原審法院向包碎錢、包權(quán)弟、王孝云、顏統(tǒng)賓、包甲、葉阿翠、許銀釵轉(zhuǎn)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作為《關(guān)于天河村三次征地的說明》的補充。上述事實有隨卷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2、由于上訴人與其他申請人使用同一個快遞信封向某辦事處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且每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均相同,應視為共同申請。某辦事處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相關(guān)信息后,向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載明的部分手機號碼發(fā)送短信,通知其到某辦事處查閱,并向申請人王某某郵寄《關(guān)于天河村三次征地的說明》,已經(jīng)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回復。雖然某辦事處未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對申請人予以答復也未告知申請人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確有不當,但尚不足以構(gòu)成重大違法,原審判決僅予以指正沒有確認為違法并無不當。上訴人等申請人既拒絕依照某辦事處短信告知的方式查閱相關(guān)信息,又拒收某辦事處寄送的郵件,現(xiàn)主張某辦事處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某辦事處已經(jīng)履行其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原判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包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乙審判員曾某某審判員蘇某某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葉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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