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湖行初字第8號
——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7-12)
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3)浙湖行初字第8號
原告長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長××縣××城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于××。
委托代理人潘××。
被告長興縣,住所地長××縣××新區(qū)廣場路××號。
法定代表人呂××。
委托代理人張××。
委托代理人許××。
原告長興××食品有限公司訴被告長興縣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后,于4月28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舉證通知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答辯狀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6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長興××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潘××,被告長興縣的委托代理人張××、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長興××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向被告長興縣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查閱并以復印件形式公開《雉城鎮(zhèn)經一路跨鐵立交國有土地征收項目》中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被告于2012年8月29日收到申請后,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告知: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屬內部文件,不予公開。
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作出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1.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2.長興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證據(jù)1、2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事實。3.延期答復告知書。4.王**簽收的縣政府辦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處理單。證據(jù)3、4證明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進行答復的理由和延期的時間進行了告知。5.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證明被告作出不予公開告知書。6.朱**簽收的縣政府辦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處理單,證明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已經進行了送達。7.湖政復決字(2012)3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原告提起行政復議,湖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被告所作的政府信息告知行為的事實。8.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證明被告所作的答復行為是合法的。
原告長興××食品有限公司訴稱,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梢,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是征收工作的必要工作環(huán)節(jié),被告以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屬于政府內部文件為由不予公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故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對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的信息公開告知書違法,責令被告依法恰當履行信息公開職責。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事實。2.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證明被告作出不予公開決定。3.行政復議申請書。4.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據(jù)3、4證明原告提起行政復議,湖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被告所作的政府信息告知行為的事實。
被告辯稱,被告于2012年8月29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查閱并以復印件形式公開《雉城鎮(zhèn)經一路跨鐵立交國有土地征收項目》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經延長答復期限,2012年10月15日,被告告知原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屬內部文件,不予公開。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是為了及早發(fā)現(xiàn)征收項目中存在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隱患,預防和減少征收矛盾糾紛,為征收決策提供參考。因此,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是征收行為的一個程序要求,是一個內部行為。根據(j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可以不予公開,請求法院維持被告作出的告知行為。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2、3、4、5、6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為有效證據(jù)。對證據(jù)7,原告認為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本院認為,該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形式,原告提出的質證意見涉及復議決定是否合法,與證據(jù)效力本身無關,故確認為有效證據(jù)。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4,因與被告提交的證據(jù)1、5、7內容相同,故不再重復認定,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3,被告并無異議,本院確認為有效證據(jù)。
經審理查明,原告長興××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向被告長興縣于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查閱并以復印件的形式公開《雉城鎮(zhèn)經一路跨鐵立交國有土地征收項目》中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被告于2012年8月29日收到申請后,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延期答復告知書,決定延遲答復期限15個工作日。2012年10月15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告知原告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屬內部文件,不予公開。同日,原告委托朱**簽收了該告知書。
另查明,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于2012年11月23日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3年1月26日,湖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湖政復決字(2012)3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被告作出的告知行為。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并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此,被告長興縣具有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作出相應處理答復的法定職責。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據(jù)此,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是征收決定作出前的必經程序,其目的是對房屋征收項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控性作出評價,對征收補償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及矛盾糾紛進行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為征收決定的作出提供參考。因此,從性質上而言,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非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依據(jù),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文件。根據(jù)《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內部行文的請示、報告、批復、會議紀要、抄告單等文件和資料,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jù)的,可以不予公開,但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本案中,被告接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認為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屬內部文件,作出不予公開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本案中,被告2012年8月29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雖經延長答復期限,但2012年10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超過了法定答復期限,應予以指正。
綜上,被告作出不予公開告知書,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雖程序存在瑕疵,但并不影響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的合法性。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長興××食品有限公司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對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的信息公開告知書違法,責令被告依法恰當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長興××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款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戶名:浙江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結算分戶;開戶銀行:農業(yè)銀行西湖支行;帳號:398000101040006575;單位編碼:515001]
審 判 長 湯政強
審 判 員 何育紅
代理審判員 趙 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凌烈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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