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541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10-30)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 2012 )麗蓮刑初字第 541 號
公訴機關(guān)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 ×× 。因涉嫌販賣毒品犯罪,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27 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 ×× 。因涉嫌販賣毒品犯罪,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27 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陳 ×× 。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284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 ×× 、胡 ×× 犯販賣毒品罪,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鐘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 ×× 、被告人胡 ×× 及其指定辯護人陳 ×× 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3 年初,被告人李 ×× 與袁某某(另案處理)經(jīng)事先商量,約定由被告人李 ×× 為袁某某運送冰毒,袁某某按照每克冰毒 100 元的價格向被告人李 ×× 支付報酬,冰毒則由梁某某(另案處理)放至隱秘地點后通知被告人李 ×× 前去提取。至案發(fā),被告人李 ×× 共幫助袁某某販賣冰毒 3 次,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 、 2013 年 2 月 25 日凌晨,被告人李 ×× 在麗東二村 “ 世紀某聯(lián) ” 超市門口以 350 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胡 ×× 一克冰毒。被告人胡 ×× 購買冰毒后吸食了一部分。當(dāng)日下午,被告人胡 ×× 在 “ 國際大酒店 ” 8808 房間,將剩余冰毒(約 0.5 克)以人民幣 300 元的價格賣給了吳某某。
2 、 2013 年 2 月 25 日晚,被告人李 ×× 在麗東二村 “ 世紀某聯(lián) ” 超市門口以 300 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胡 ×× 一個冰毒。被告人胡 ×× 購買冰毒后,馬上到 “ 國際大酒店 ” 8808 房間,將上述冰毒( 0.82 克)以人民幣 500 元的價格賣給了吳某某。
3 、 2013 年 2 月 26 日凌晨,被告人胡 ×× 聯(lián)系被告人李 ×× 購買三克冰毒,兩人在麗東二村 “ 世紀某聯(lián) ” 超市門口準備交易時,被民警當(dāng)場抓獲,并查扣了被告人李 ×× 身上的兩包冰毒。經(jīng)稱重,上述冰毒分別重 2.95 克、 0.39 克。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李 ×× 、胡 ×× 的供述以及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李 ×× 、胡 ×× 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胡 ×× 具有立功情節(jié)。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 ×× 辯稱,其只販賣給葫露芳兩次冰毒,且其在第一次送貨時并不知道是冰毒,袁某某告知是茶葉。
被告人胡 ×× 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胡 ×× 的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 1 、被告人胡 ×× 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輕; 2 、被告人胡 ×× 犯罪所得微小,社會危害較; 3 、被告人胡 ×× 悔罪態(tài)度良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案犯,有立功表現(xiàn); 4 、被告人胡 ×× 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5 、被告人胡 ×× 系屬初犯、偶犯。請求法庭對被告人胡 ×× 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1 、 2013 年 2 月 25 日晚,被告人李 ×× 在蓮都區(qū) ×× 村 “ 世紀某聯(lián) ” 超市門口以人民幣 300 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胡 ×× 一個冰毒。被告人胡 ×× 購買冰毒后,到 “ 國際大酒店 ” 8808 房間,將上述冰毒( 0.82 克)以人民幣 500 元的價格賣給了吳某某。
2 、 2013 年 2 月 26 日凌晨,被告人胡 ×× 聯(lián)系被告人李 ×× 購買三克冰毒,兩人在蓮都區(qū) ×× 村 “ 世紀某聯(lián) ” 超市門口準備交易時,被民警當(dāng)場抓獲,并查扣了被告人李 ×× 身上的兩包冰毒。經(jīng)稱重,上述冰毒分別重 2.95 克、 0.39 克。
另查明,被告人胡 ×× 歸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一名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 、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李 ×× 、胡 ×× 的身份情況; 2 、被告人李 ×× 的供述、辯解及辨認筆錄,證明 2013 年 2 月 25 日晚其在麗東二村 “ 世紀某聯(lián) ” 超市附近以 300 元價格賣給被告人胡 ×× 冰毒。 2 月 26 日凌晨其又與被告人胡 ×× 約好在麗東二村 “ 世紀某聯(lián) ” 超市門口交易冰毒時,被民警當(dāng)場抓獲的事實; 3 、被告人胡 ×× 的供述、辯解及辨認筆錄,證明其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兩次在麗東二村 “ 世紀某聯(lián) ” 超市門口分別以 350 元、 300 元的價格向被告人李 ×× 購買 2 個冰毒后,在 “ 國際大酒店 ” 8808 房間轉(zhuǎn)賣給吳某某。其將第一次購買的冰毒自己吸食了部分,剩余部分賣給吳某某。 2 月 26 日凌晨,其又向被告人李 ×× 購買冰毒,兩人在交易時被民警當(dāng)場抓獲的事實; 4 、證人吳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 2013 年 2 月 25 日下午其在麗水 “ 國際大酒店 ” 8808 房間以 300 元的價格向手機號碼為 159 ××××6402 的女人購買了半克冰毒,兩人一起吸食后該女子離開酒店,當(dāng)晚其又向該女子購買一克冰毒,該女子在國際大酒店 8808 房間與其交易時,被民警當(dāng)場抓獲的事實,經(jīng)照片辨認,指認被告人胡 ×× 就是賣冰毒給其的女人的事實; 5 、扣押決定書,證明民警從被告人胡 ×× 處查扣了一包冰毒,毛重 1 克,在被告人李 ×× 處查扣了兩包冰毒,毛重分別為 4.32 克、 1.13 克,并扣押了被告人李 ×× 的一部 “ 諾基亞 ” 手機( 151 ××××6439 )、 300 元人民幣的事實; 6 、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明被告人胡 ×× 曾吸食毒品,被告人李 ×× 未吸食過毒品的事實; 7 、測試報告,證明從被告人胡 ×× 處查扣的冰毒重 0.82 克,從被告人李 ×× 處查扣的冰毒分別重 2.95 克、 0.39 克的事實; 8 、授權(quán)證書、計量員證書、鑒定人員資格證書,證明稱重機構(gòu)及人員具有稱重資格,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格; 9 、麗公物鑒(化)字[ 2013 ] 64 號、 69 號物證檢驗報告,證明查扣的疑似毒品物質(zhì)中均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實; 10 、情況說明,證明 131 ××××3466 、 150 ××××5242 、 151 ××××6439 均未登記機主信息資格的事實; 11 、通話記錄,證明 2013 年 2 月 25 日下午起,被告人李 ×× 與被告人胡 ×× 有多次通話記錄,被告人胡 ×× 與吳某某有過多次通話記錄的事實; 12 、照片,證明扣押的冰毒情況; 13 、抓獲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胡 ×× 、李 ×× 被抓獲的事實; 14 、立功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胡 ×× 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xiàn)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 ×× 、胡 ×× 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 ×× 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凌晨販賣 1 克冰毒給被告人胡 ×× 的事實,僅有被告人胡 ×× 的供述,沒有其他相關(guān)證據(jù)印證,證據(jù)不足,故對該起犯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 ×× 、胡 ×× 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dāng)庭自愿認罪,且被告人胡 ×× 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從輕處罰。對指定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胡 ×× 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 ×× 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3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2 月 26 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25 日止);
二、被告人胡 ×× 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2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2 月 26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25 日止);
三、被公安機關(guān)扣押的 4.16 克冰毒、 “ 諾基亞 ” 手機一只,由扣押機關(guān)予以沒收;
四、被告人李 ×× 、胡 ×× 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林旭紅
人民陪審員 劉永飛
人民陪審員 毛南維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一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