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0330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5-3)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0330號
原告鄒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8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某某,重慶市某某縣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女,生于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8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3年某某月某某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鄒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某某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周某某、陳某某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5年登記結(jié)婚,婚后于1996年9月2日日生育一女,取名鄒某某。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原告服刑,被告變心,被告于2002年離家出走。原、被告夫妻關系名存實亡,請求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婚生女鄒某某隨原告生活。
被告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也沒有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0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確立戀愛關系,1995年5月28日在某某縣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辦理結(jié)婚登記,1996年9月2日生育婚生女,取名鄒某某,現(xiàn)在原告處。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相互不夠了解;結(jié)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偶爾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在原、被告之女鄒某某約五歲的時候,被告離家出走,原告及被告的家人多次尋找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被告不盡家庭義務,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相互不夠了解,婚后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原、被告之女約五歲時,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及被告家人多次尋找被告無果,被告不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被告之女鄒某某當庭表示愿隨原告生活,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應判決婚生女鄒某某隨原告生活;原告不要求被告給付小孩撫養(yǎng)費,系當事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鄒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鄒某某隨原告鄒某某生活,由原告撫養(yǎng)。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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