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0532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6-25)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0532號
原告余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某某鎮(zhèn)某某村7組2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嚴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8組5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某某,女,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四川省某某縣人,住四川省某某市某某岳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3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某某與被告尹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某某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周某某、陳某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余某某訴稱,被告于2011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67000元,并約定于2012年5月11日還清,逾期不還按每天50元作為補償,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還款,被告推諉,至今沒有償還,請求判決由被告償還借款67000元及利息。
被告尹某某,李某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也沒有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5月11日,被告尹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尹某某于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從余某某處借到現(xiàn)金陸萬柒千元整人民幣(67000元),以此借條為證,定于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一次還清,逾期不還,愿意以每天追加五拾元一天作為補償。證明人余某某、債權人余某某、債務人尹某某簽名捺印。被告尹某某在借條上約定2012年5月11日還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無果,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67000元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尹某某、李某某于2010年9月4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條、被告尹某某、李某某、及被告的結(jié)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申請結(jié)婚登記聲明書等證據(jù)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尹某某向原告余某某出具借條,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原告余某某作為債權人,享有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的權利,被告尹某某作為債務人,應當按照借條約定履行償還借款及利息的義務,其逾期利息,應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原告雖然提供二被告的結(jié)婚登記申請表,能證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但是不能證明該筆借款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尹某某償還余某某借款6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約定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2年5月11日起計算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本判決生效時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尹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
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nèi)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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