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1781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7-4)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1781號
原告汪某某,女,1977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5組58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某某,男,1974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5組58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某訴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某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3年訂婚,1997年10月9日在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登記結婚,1998年2月2日生育一子名楊某某,2008年某某月某某日生育一女名楊某某。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并被告總是懷疑原告行為不正,對其不信任,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楊某某隨被告生活,楊某某隨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被告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系鄰居從小就相識,于1993年訂婚,1997年10月9日在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登記結婚,1998年2月2日生育一子名楊某某,2008年5月30日生育一女名楊某某。原、被告婚后共同外出務工至2013年5月均居住在一起。現(xiàn)原告以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常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被告對原告不信任,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楊某某隨被告生活,婚生女楊某某隨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一致陳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1993年訂婚,四年后于1997登記結婚,婚前感情基礎好;婚后原、被告共同外出務工且一直居住在一起,并生育了兩個子女,婚后感情尚好;加之原告起訴離婚并沒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汪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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