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2330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8-26)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2330號
原告陶某某,男,1970年某某月2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街399號名豪商貿(mào)區(qū)某某幢某某單元6-1,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賀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吳某某,男,1975年某某月8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街82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鄒某某,女,1979年某某月25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某某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巷某某號附8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某某訴被告吳某某、鄒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某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某、鄒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被告吳某某、鄒某某因經(jīng)營缺少資金于2012年11月27日向原告陶某某借款并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70000元,月利息按2.5%計算,并按照借款總額的2.5%按月支付相關(guān)評估費、現(xiàn)場勘察費、資金監(jiān)管費,借款期限為6個月,即從2012年11月27日至2013年5月27日止;若被告逾期超過十天未清償借款的,應(yīng)承擔按借款總額的20%支付違約賠償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仍不履行清償義務(wù),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給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2250元、資金監(jiān)管費等其他費用10500元、逾期超過十天的違約賠償金14000元、律師費5000元,共計111750元。
被告吳某某,鄒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供答辯狀和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吳某某、鄒某某因經(jīng)營缺少資金于2012年11月27日向原告陶某某借款并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70000元,月利息按2.5%計算,并按照借款總額的2.5%按月支付相關(guān)評估費、現(xiàn)場勘察費、資金監(jiān)管費,借款期限為6個月,即從2012年11月27日至2013年5月27日止;按合同第十七條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借款人違約沒有按期還本付息的,出借人為實現(xiàn)借款債權(quán)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由借款人承擔,擔保人對此項費用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因被告逾期未清償借款,與重慶某某律師事務(wù)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5000元的代理費。按合同第十八條約定:借款到期未歸還借款的(包括本息),逾期前五天,借款人自愿每天按借款總額的5%賠償給出借人;逾期超過五天,借款人自愿按借款總額的10%賠償給出借人;逾期超過10天,借款人自愿按借款總額的20%賠償給出借人。原告在支付借款時從借款本金中扣除了10500元作為前三個月的利息。被告至今未歸還借款。原告以被告逾期未歸還借款為由,訴來本院,要求被告吳某某、鄒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約定的違約賠償金、律師費等費用共計111750元。
本院認為,原告陶某某與被告吳某某、鄒某某于2012年11月27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形成了借款合同關(guān)系,原、被告應(yīng)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相關(guān)權(quán)利,承擔相應(yīng)義務(wù),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借款,被告就應(yīng)按期歸還借款。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為70000元,但原告在支付借款時扣除了10500元,因此,原、被告的借款本金實為595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原、被告約定的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5%,并約定按照借款總額的2.5%按月支付相關(guān)評估費、現(xiàn)場勘察費、資金監(jiān)管費,故高出了法律規(guī)定,對高出的部分不予支持,結(jié)合本地實際情況,應(yīng)按月利率2.5%的標準計算借款利息為宜。原、被告在合同的第十八條約定:借款到期未歸還借款的(包括本息),逾期前五天,借款人自愿每天按借款總額的5%賠償給出借人;逾期超過五天,借款人自愿按借款總額的10%賠償給出借人;逾期超過10天,借款人自愿按借款總額的20%賠償給出借人,此條是對被告借款逾期后未清償?shù)倪`約責任的約定,被告已逾期超出十日未清償借款,應(yīng)按照借款總額的20%賠償給原告,計11900元,本條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yīng)予以支持。原告因被告逾期未清償借款與重慶某某律師事務(wù)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5000元的代理費,此費用的支出系原告?zhèn)人所為,是不必要的支出,應(yīng)不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支付違約金,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
、由被告吳某某、鄒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給原告陶某某借款本金59500元,利息按月利率2.5%從2012年11月27日起計算至2013年5月27日止計8925元;支付給原告逾期十日后違約金11900元;共計80325元。
二 、駁回原告陶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36元,減半收取1268元,由被告承擔904元,由原告承擔36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yīng)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wù)。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nèi)容生效后,權(quán)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代理審判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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