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58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7-1)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580號
原告:張XX,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街19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項X,浙江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X,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路616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魏XX,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住XX縣XX街道上前溪65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張XX與被告楊XX、魏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詹強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黃士祥、葉小虹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同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張XX的委托代理人項X到庭參加訴訟,兩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訴稱: 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3年3月7日,被告楊XX因資金周轉(zhuǎn)所需,向本人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條,未約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判令:1、被告楊XX、魏XX共同歸還原告人民幣1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債清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XX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jù)。
被告魏XX未作答辯,但提供離婚證復印件,證明其與被告楊XX于2013年2月25日離婚。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被告楊XX、魏XX于2013年2月25日離婚。2013年3月7日,被告楊XX因資金周轉(zhuǎn)所需,向原告張XX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條,未約定借款期限和利率。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討未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證明、結婚登記審查表、結婚證、借條、收條;2、被告魏XX提供的離婚證;3、原告的當庭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張XX與被告楊XX設立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原告張XX和被告楊XX在設立借貸關系時,未約定借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歸還權利時,被告楊XX應及時歸還,否則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楊XX的該債務,產(chǎn)生于與被告魏XX離婚后,應由被告楊XX個人承擔。原告訴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XX、魏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張XX人民幣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3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被告楊XX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詹 強
人民陪審員 葉 小 虹
人民陪審員 黃 士 祥
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 記 員 劉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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