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79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7-31)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798 號
原告:季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zhèn) xx 村 x 亭 xx 號,現(xiàn)住 xx 市 xx 區(qū) xx 清華 x 幢 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何 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qū) xx 街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季 xx 為與被告何 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朱歡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黃士祥、葉小虹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季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 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季 xx 訴稱:原告與被告相識。 2012 年 11 月 17 日 ,被告以短期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20000 元,原告當日將 20000 元通過銀行打給被告,被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按月結(jié)清,如逾期,按借款金額每日計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20000 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3 年 1 月 2 日起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何 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2 年 11 月 17 日 ,被告何 x 向原告季 xx 借款人民幣 2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條未明確約定利率,只約定借款于 2012 年 12 月 16 日 之前歸還。同日,原告通過銀行將上述借款匯入被告何 x 帳戶。借款后,被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借條、中國工商銀行轉(zhuǎn)帳憑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何 x 出具借條向原告季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依約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 20000 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原、被告雙方未明確約定利息,故對原告該項訴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何 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何 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季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20000 元;
二、駁回原告季 xx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360 元,由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 歡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人民陪審員 葉小虹
二 O 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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