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97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7-31)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975 號
原告: xx 縣 xx 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 xx 省 xx 市 xx 縣 xx 中路 xx 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 xx 。
法定代表人:藍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雷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國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xx 市分公司。住所地: xx 省 xx 市 xx 區(qū) xx 路 xxx 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 xxx 。
訴訟代表人:占 xx ,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黃 x ,該公司職員。
原告 xx 縣 xx 物流有限公司為與被告中國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xx 市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朱歡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7 月 3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 xx 縣 xx 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 xx 、被告中國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xx 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 x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 xx 縣 xx 物流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所有的贛 xx 號半掛牽引車、贛 xx 掛號普通重型半掛車,向被告投保了“國內(nèi)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保險金額為 100000 元,保險期間為 2012 年 3 月 16 日 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 。 2012 年 7 月 6 日 ,原告的駕駛員張 xx 駕駛上述保險車輛,為浙江 xx 布 x 有限公司運輸 32.7156 噸 115/36F 絳綸絲,在途徑 G1512 甬金高速公路往金華方向入杭金衢高速衢州方向匝道處時,車上貨物掉落,致使貨物受損。該起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原告的駕駛員張 xx 負全部責任。該案導致車上貨物 20.0761 噸 115/3F 絳綸絲損壞,直接經(jīng)濟損失 208791.44 元。經(jīng)協(xié)商,原告賠償貨主浙江 xx 布 x 有限公司 103683 元。但是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拒不支付保險金。為此,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金 100000 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國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xx 市分公司辯稱:一、原告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是事實,保險期限自 2012 年 3 月 16 日 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 ,保險金額為 100000 元的國內(nèi)運輸保險合同,我們認為該保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保險條款中對于保險責任約定得很明確,保險責任共有六點,而根據(jù)原告的實際情況是車輛在行駛中貨物的散落,不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原告訴請要求我公司承擔保險金 100000 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二、對于訴訟費用,我公司不承擔該項費用。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所有的贛 xx 號半掛牽引車、贛 xx 掛號普通重型半掛車,向被告投保了“國內(nèi)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保險金額為 100000 元,保險期間為 2012 年 3 月 16 日 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 。 2012 年 7 月 6 日 ,原告的駕駛員張 xx 駕駛上述保險車輛,為浙江 xx 布 x 有限公司運輸 32.7156 噸 115/36F 絳綸絲,在途徑 G1512 甬金高速公路往金華方向入杭金衢高速衢州方向匝道處時,車上貨物掉落,致使貨物受損。該起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原告的駕駛員張 xx 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拒絕理賠。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被告分公司登記基本情況、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贛 xx 號、贛 xx 掛行駛證、國內(nèi)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單,被告提供的國內(nèi)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yīng)按照合同約定予以履行。被告中國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xx 市分公司辯稱:保險條款中對于保險責任共有六點,約定得很明確。而在本案中,原告的實際情形是車輛在行駛時貨物發(fā)生遺灑、飄散,不屬于原告向被告投保的國內(nèi)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的六類保險責任范圍。對于被告上述辯解,本院認為可以與本案雙方提供的相關(guān)證據(jù)互相映證,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原告的訴請不符合原、被告之間保險合同的約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 xx 縣 xx 物流有限公司 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 2300 元,減半收取 115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朱 歡
二 0 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