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40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8-14)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404 號
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支行。住所地: xx 市 xx 區(qū) xx 街 xx 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 xx 。
訴訟代表人:吳 xx ,行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祁 xx 、黃 xx ,浙江 x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傅 xx ,男, 19xx 年 11 月 1 日 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zhèn) xx 村 x 壟 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住所地: xx 市 xx 區(qū) xx 路 xx 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 xx.
法定代表人:陳 xx ,董事長。
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支行與被告傅 xx 、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7 月 16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周躍飛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8 月 14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黃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傅 xx 、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支行訴稱: 2011 年 8 月 8 日 ,被告傅 xx 因購買轎車之需,向原告貸款人民幣 83640 元,原、被告雙方并簽訂牡丹信用卡購車消費分期還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傅 xx 以每月還款的方式向原告貸款,借款期限為 36 個月,每期還款日為每月 15 日,本案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訴訟費、律師費等由被告承擔。被告傅 xx 以所購車輛作為抵押物對上述款項承擔擔保責任。被告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出具擔保承諾函為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放款義務,截止至 2013 年 1 月 6 日 ,被告拖欠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 83640 元、手續(xù)費 4718.59 元、罰息 1411.70 元,共計人民幣 89770.29 元。為此,請求:一、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傅 xx 之間簽訂的編號為 xx 《牡丹信用卡購車消費分期還款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傅 xx 歸還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 83640 元、手續(xù)費 4718.59 元、罰息 1411.70 元;被告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三、判令被告傅 xx 以抵押車輛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四、本案訴訟費用兩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傅 xx 、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被告傅 xx 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未婚聲明、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被告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中國工商銀行分期付款業(yè)務申請書牡丹信用卡購車消費分期還款合同、抵押合同、擔保承諾函、付款憑證、車輛登記信息、傅 xx 浙 KD9407 牡丹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欠款證明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傅 xx 簽訂的牡丹信用卡購車消費分期還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借貸、抵押擔保關(guān)系事實清楚,權(quán)利義務明確,合同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發(fā)放貸款的義務,被告傅 xx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按月歸還貸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由于被告傅 xx 已累計 2 期以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jù)雙方約定原告有權(quán)提前要求被告歸還貸款本息,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傅 xx 歸還貸款本金及支付手續(xù)費、罰息和提前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傅 xx 以其所有的浙 xx 號車輛為貸款作抵押擔保,抵押物經(jīng)合法登記,原告依法對該抵押車輛的折價、變賣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被告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作為上述貸款的擔保人,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傅 xx 、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支行與被告傅 xx 于 2011 年 8 月 8 日 簽訂的牡丹信用卡購車消費分期還款合同(合同編號為: xx );
二、被告傅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支行人民幣 89770.29 元;
三、被告傅 xx 以其所有的浙 xx 號帝豪牌汽車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支行有權(quán)以該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車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四、被告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780 元,減半收取 1390 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躍飛
二 0 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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