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31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8-23)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317號
原告:陳××。
被告:賈××。
被告:周××。
原告陳××與被告賈××、周××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丁莉針獨任審判,于2013年8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陳××、被告賈××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賈××于2010年6月1日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陳××借款人民幣52000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被告當即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款后兩被告一直以利息與本金一起歸還為由,至今未支付給原告本金及利息。兩被告的不誠信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請求判令:一、兩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幣52000元及計算到2013年6月31日止的利息38480元(以后的利息另行計算);二、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賈××辯稱:錢會還的,只是目前沒錢還。
被告周××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本院查明:被告賈××于2010年6月1日向原告陳××借款52000元并出具借條,雙方約定月利率為2%。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一直未還款。被告賈××與周××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人口信息、借條、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賈××出具借條向原告陳××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賈××、周××系夫妻關系,借款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被告周××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賈××、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陳××借款本金某民幣5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60元,減半收取1030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丁莉針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潘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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