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52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10-10)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522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甲。因本案,于 2013 年 5 月 1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4 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尹 ×× 。
被告人歐陽甲。因本案,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4 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甲。因本案,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4 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 × 。因本案,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4 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黃 ×× 。
被告人劉 ×× 。因本案,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4 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尤 ×× 、金 ×× 。
被告人徐甲。因本案,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4 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乙。因本案,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24 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乙、涂 ×× 。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495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甲、歐陽甲、姚甲、宋 × 、劉 ×× 、徐甲、姚乙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鐘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甲及其辯護人尹 ×× ,被告人歐陽甲、姚甲,被告人宋 × 及其辯護人黃 ×× ,被告人劉 ×× 及其辯護人金 ×× ,被告人徐甲,被告人姚乙及其辯護人涂 ×× 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 、 2012 年 3 、 4 月份,被告人陳甲與黑客 “ 輕工哥 ” 、 “ 一條槍 ” 在網上相識,明知對方是 “ 掛 QQ ” 的(即利用木馬程序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tǒng)竊取 QQ 號碼),仍然于 2012 年 4 月至 2013 年 4 月期間,以每信( 10000 個 QQ 號碼) 1000 元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 QQ 號碼。隨后,被告人陳甲將購進的 QQ 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 400 元至 650 元不等的價格多次銷售給被告人劉 ×× 、 “ 十少 ” 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八九萬元。
2 、 2012 年 5 月至 2013 年 5 月期間,被告人歐陽甲明知上家 “ VIP 小光 ” 等人的 QQ 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 8 元至 20 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 QQ 號碼。隨后,被告人歐陽甲將購進的 QQ 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 10 元至 20 元不等的價格重復多次銷售給 “ 向崔某致敬 ” 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六萬元。
3 、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5 月期間,被告人姚甲明知上家被告人姚乙、宋 × 等人的 QQ 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 10 元至 20 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 QQ 號碼。隨后,被告人姚甲將購進的 QQ 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 20 元至 30 元不等的價格重復多次銷售給 “ 主流 ” 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余元。
4 、 2012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期間,被告人宋 × 明知上家 “ 糖果 ” 等人的 QQ 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 3 元至 10 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 QQ 號碼。隨后,被告人宋 × 將購進的 QQ 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 8 元至 20 元不等的價格重復多次銷售給被告人徐甲、姚甲、姚乙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六千余元。
5 、 2012 年 5 月至 2013 年 5 月期間,被告人劉 ×× 明知上家被告人陳甲、姚乙等人的 QQ 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幾十元至 500 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 QQ 號碼。隨后,被告人劉 ×× 將購進的 QQ 號碼重新整理,加價后重復多次銷售給 “ 煙花太美 ” 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余元。
6 、 2012 年 5 月至 2013 年 5 月期間,被告人徐甲明知上家 “ 鱷魚 ” 等人的 QQ 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 20 元至 500 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 QQ 號碼。隨后,被告人徐甲將購進的 QQ 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 80 元至 700 元不等的價格重復多次銷售給被告人姚乙、 “ 2013 工作室 ” 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余元。
7 、 2013 年 3 月至 5 月期間,被告人姚乙明知上家被告人宋 × 、 “ 光輝歲月 ” 等人的 QQ 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 5 元至 10 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 QQ 號碼。隨后,被告人姚乙將購進的 QQ 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 15 元至 20 元不等的價格重復多次銷售給被告人姚甲、劉 ×× 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余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財付通交易記錄、銀行卡交易記錄、支某某交易明細、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提請批準逮捕書、逮捕證、聊天記錄、抓獲經過、羈押證明、情況說明、域名管理資料、互聯(lián)網應用服務協(xié)議書、租用合同、遠程勘查筆錄、電子證物提取工作記錄、光盤、搜查筆錄、固定電子證據清單、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犯罪嫌疑人支某某、財付通賬戶計算結果等書證予以證實。被告人陳甲、歐陽甲、姚甲、宋 × 、劉 ×× 、徐甲、姚乙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甲辯解:我只是猜測上家給我的 QQ 是偷的,并不是明知。
被告人陳甲的辯護人尹 ×× 的辯護意見是: 1 、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 2 、被告人陳甲主觀惡性不大,造成的社會危害性; 3 、被告人陳甲系初犯、偶犯; 4 、被告人陳甲歸案后能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xiàn)。綜上,請求對被告人陳甲從輕處罰。
被告人歐陽甲辯解:對起訴書指控的違法所得五六萬元有異議。
被告人姚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宋 × 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宋 × 的辯護人黃 ×× 的辯護意見是: 1 、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 2 、被告人宋甲觀惡性不大,造成的社會危害性。 3 、被告人宋 × 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當庭自愿認罪; 4 、被告人宋 × 一貫表現(xiàn)良好,系初犯、偶犯; 5 、被告人宋 × 及其親屬愿意全部退賠違法所得。請求對被告人宋 × 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 ×× 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劉 ×× 的辯護人金 ×× 的辯護意見是: 1 、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 2 、被告人劉 ×× 主觀惡性不大,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小; 3 、被告人劉 ×× 歸案后一直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劉 ×× 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希望能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姚乙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姚乙的辯護人涂 ×× 的辯護意見是: 1 、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 2 、被告人姚乙主觀惡性不大,造成的社會危害性; 3 、被告人姚乙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 4 、被告人姚乙系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1 、 2012 年 3 、 4 月份,被告人陳甲與黑客 “ 輕工哥 ” 、 “ 一條槍 ” 在網上相識,明知對方是 “ 掛 QQ ” 的(即利用木馬程序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tǒng)竊取 QQ 號碼),仍然于 2012 年 4 月至 2013 年 4 月期間,以每信( 10000 個 QQ 號碼) 1000 元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 QQ 號碼。隨后,被告人陳甲將購進的 QQ 號碼,以每信 400 元至 650 元不等的價格重復多次銷售給被告人劉 ×× 、 “ 十少 ” 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八萬余元。
2 、 2012 年 5 月至 2013 年 5 月期間,被告人歐陽甲明知上家 “ VIP 小光 ” 等人的 QQ 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 8 元至 20 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 QQ 號碼。隨后,被告人歐陽甲將購進的 QQ 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 10 元至 20 元不等的價格重復多次銷售給 “ 向崔某致敬 ” 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余元。
3 、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5 月期間,被告人姚甲明知上家被告人姚乙、宋 × 等人的 QQ 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 10 元至 20 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 QQ 號碼。隨后,被告人姚甲將購進的 QQ 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 20 元至 30 元不等的價格重復多次銷售給 “ 主流 ” 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余元。
4 、 2012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期間,被告人宋 × 明知上家 “ 糖果 ” 等人的 QQ 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 3 元至 10 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 QQ 號碼。隨后,被告人宋 × 將購進的 QQ 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 8 元至 20 元不等的價格重復多次銷售給被告人徐甲、姚甲、姚乙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六千余元。
5 、 2012 年 5 月至 2013 年 5 月期間,被告人劉 ×× 明知上家被告人陳甲、姚乙等人的 QQ 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幾十元至 500 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 QQ 號碼。隨后,被告人劉 ×× 將購進的 QQ 號碼重新整理,加價后重復多次銷售給 “ 煙花太美 ” 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余元。
6 、 2012 年 5 月至 2013 年 5 月期間,被告人徐甲明知上家 “ 鱷魚 ” 等人的 QQ 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 20 元至 500 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 QQ 號碼。隨后,被告人徐甲將購進的 QQ 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 80 元至 700 元不等的價格重復多次銷售給被告人姚乙、 “ 2013 工作室 ” 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余元。
7 、 2013 年 3 月至 5 月期間,被告人姚乙明知上家被告人宋 × 、 “ 光輝歲月 ” 等人的 QQ 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以每信 5 元至 10 元不等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 QQ 號碼。隨后,被告人姚乙將購進的 QQ 號碼重新整理,以每信 15 元至 20 元不等的價格重復多次銷售給被告人姚甲、劉 ×× 等下線,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余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明: 1 、戶籍證明,證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2 、被告人陳甲、歐陽甲、姚甲、宋 × 、劉 ×× 、徐甲、姚乙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明知上家的 QQ 號碼是盜竊所得,仍然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 QQ 號碼,后將購進的 QQ 號碼重復多次銷售給下線的事實; 3 、證人何甲、何乙的證言,證明其盜竊他人 QQ 號碼后賣給下家的事實; 4 、證人歐陽乙的證言,證明 2012 年過完春節(jié)后,被告人歐陽甲買了一臺電腦,夏天的時候他開始在網上賣東西,一個月大概能賺一千來元的事實; 5 、證人宋乙的證言,證明 2013 年 2 月份家中購買了一臺電腦,宋 × 今年共交給其 2 萬元,說是買賣 QQ 號碼賺來的事實; 6 、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姚乙有一個 QQ 號碼的名稱為 “ 東某 ” ,他在網上做生意的事實; 7 、證人宋陳某的證言,證明其所在的 “ 中客科技信息 ” 有限公司在 “ 騰佑 ” 公司租用了 5 個機柜,并向偵查人員提供了機主登記詳細信息等資料的事實; 8 、證人徐乙的證言,證明其所在的 “ 萬聯(lián) ” 公司租用了 “ 完美 ” 網絡公司的空間,也向 “ 中客 ” 公司租用過一臺服務器和一個公網 IP 地址的事實; 9 、財付通交易記錄、銀行卡交易記錄、支某某交易明細,證明各被告人通過財付通、支某某賬戶及銀行賬戶等方式進行 QQ 號碼買賣的事實; 10 、聊天記錄,證明被告人歐陽甲、姚乙與他人進行 QQ 號碼交易的事實; 11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提請批準逮捕書、逮捕證,證明被告人陳甲的上家何甲、何乙( “ 一條槍 ” )已被公安某某抓獲的事實; 12 、抓獲經過、羈押證明,證明被告人宋 × 等人的歸案情況; 13 、情況說明,證明麗水市公安局接浙江省公安廳網絡警察總隊線索查獲本案的事實; 14 、域名管理資料、互聯(lián)網應用服務協(xié)議書、租用合同,證明武漢 “ 經緯特瑞旺科技有限公司 ” 向武漢 “ 捷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租用了虛擬主機,域名為為 wanlinkdata.c0m ,并與 “ 完美網絡 ” 公司簽訂了租用合同的事實; 15 、遠程勘查筆錄、電子證物提取工作記錄、光盤,證明偵查人員將被告人財付通、支某某賬戶從網上下載后制作成光盤的事實; 16 、搜查筆錄、固定電子證據清單、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證明偵查人員在被告人家中進行搜查扣押了相關物品的事實; 17 、犯罪嫌疑人支某某、財付通賬戶計算結果,證明偵查人員計算出被告人歐陽甲通過支某某及財付通賬戶進行 QQ 號碼買賣交易的具體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甲、歐陽甲、姚甲、宋 × 、劉 ×× 、徐甲、姚乙明知 QQ 號碼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購買,其中被告人陳甲、歐陽甲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甲提出不明知其所買賣的 QQ 號碼是偷來的辯解意見,經查,本案中被告人陳甲多次以 1000 元每 10000 條 QQ 號碼的方式進行交易,且其本人在偵查階段亦供述到其判斷上家 “ 輕工哥 ” 賣給其的 QQ 號碼時講到 “ 一個人不可能有這么多的 QQ 號碼,所以我認為是偷來的 ” ,故對被告人陳甲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歐陽甲提出其犯罪的違法所得沒有五六萬元這么多,經查,在公安某某出具的被告人歐陽甲支某某、財付通賬戶計算結果,證明被告人歐陽甲在支某某、財戶通中的交易記錄除其本人供述賣游戲裝備賺取了三四萬元以及幫他人提現(xiàn)兩筆共 7000 元之外,基本都是買賣 Q 信的交易記錄,經計算,被告人歐陽甲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 177498.07 元,F(xiàn)公訴機關根據其本人供述從 QQ 信息交易中贏利五萬余元,并據此就低認定被告人歐陽甲的違法所得人民幣 5 萬余元的公訴意見,并無不當,故對被告人歐陽甲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姚甲、宋 × 、劉 ×× 、徐甲、姚乙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對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他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對被告人徐甲及被告人宋 × 的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100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5 月 18 日起至 2017 年 5 月 17 日止);
二、被告人歐陽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60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5 月 22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21 日止);
三、被告人姚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30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22 日止);
四、被告人宋 × 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26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22 日止);
五、被告人劉 ×× 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25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22 日止);
六、被告人徐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25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22 日止);
七、被告人姚乙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15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14 年 3 月 22 日止);
八、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公安某某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黃奇新
人民陪審員 周麗珍
人民陪審員 徐妙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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