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民申字第38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9-25)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民申字第3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葉某某、陳某。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王某某。
再審申請人姚某某因與被申請人王某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松陽縣人民法院(2010)XX商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姚某某申請再審稱:一審法院以委托合同糾紛為案由,在未查明事實基礎、缺乏證據(jù)的前提下作出申請人姚某某返還被申請人王某某66萬元及賠償利息損失的判決和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兩次開庭均合法傳喚申請人姚某某,但姚某某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開庭審理,亦未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法院提交證據(jù),僅向一審法院郵寄一份答辯狀;一審法院根據(jù)被申請人王某某的庭審陳述、匯款憑證結(jié)合申請人姚某某的書面答辯對本案事實予以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故姚某某申請再審的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姚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姚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吳金花
審 判 員 江少玲
審 判 員 艾 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書記員 張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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