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94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9-9)
(2013)浦行初字第194號
原告傅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月寶。
委托代理人傅建國。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
法定代表人陸民。
委托代理人黃靈。
委托代理人潘文平。
原告傅某某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要求撤銷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經審查于8月2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F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胡玉麟
代理審判員 劉媛媛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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