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90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9-17)
(2013)浦行初字第190號
原告吳某。
委托代理人楊巧生。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莊品華。
委托代理人吳某。
委托代理人陳偉。
原告吳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的有效處分,該撤訴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亦沒有侵犯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吳某負擔。
審 判 長 楊澄宇
代理審判員 單宇馳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 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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