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21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8-26)
(2013)浦行初字第121號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建川。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惠南鎮(zhèn)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秀華。
委托代理人倪軍民。
委托代理人張敏俊。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許健。
委托代理人孫來山。
委托代理人鮑云。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飅。
委托代理人徐麗紅。
第三人沈某。
原告沈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惠南鎮(zhèn)人民政府、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局和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不服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當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沈某某以需補充證據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的有效處分,該撤訴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亦沒有侵犯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原告沈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趙忠元
代理審判員 姚 姝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姚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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