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一中行初字第15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8-6)
(2013)滬一中行初字第15號
原告A。
被告甲單位。
原告A訴被告甲單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A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A申請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A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A負擔。
審 判 長 岳婷婷
代理審判員 陸維溪
人民陪審員 陳炳良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馮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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