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15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7-16)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154號
原告:鄭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小區(qū)x幢x單元x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橋x號。組織機構代碼:xx
法定代表人:周xx。
被告:江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鎮(zhèn)xx村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鄭xx為與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江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蔣俊伶獨任審判,于2013年7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鄭xx、被告江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鄭xx訴稱: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因酒店經(jīng)營需要,在2011年8月至10月期間向原告采購肉類產(chǎn)品,共計人民幣108191元,因被告一直拖欠貨款,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向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起訴,同年8月20日,被告江xx告知原告,其現(xiàn)為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承包人兼經(jīng)營人,因公司需要貸款,希望與原告和解并要求原告撤訴。雙方經(jīng)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欠原告貨款107800元,被告自2012年11月起30日前歸還原告?zhèn)鶛囝~的5%,被告向原告出具債權額一半的消費卡用以抵消債權,合同還簽訂了其他事項。合同簽訂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50000元的消費卡一張,并在2012年按約定分兩次向原告支付了5780元。2013年1月起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歸還貨款,尚欠貨款人民幣52020元。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江xx歸還原告貨款人民幣5202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江xx辯稱:答辯人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是事實,但只是證明欠款的事實,并不是同意承擔欠款,該欠款應由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承擔。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因酒店經(jīng)營需要向原告采購肉類產(chǎn)品。2012年8月20日,原告與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確認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欠原告貨款107800元,約定:一、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份起于每月30日前歸還原告?zhèn)鶛囝~的5%;三、原告同意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將大約一半債權額的轉(zhuǎn)入xxxxxx消費卡內(nèi)(具體以卡內(nèi)金額為準),原告可憑該消費卡到酒店消費,每單次消費可用消費卡的金額抵消費額的50%現(xiàn)金,直至卡內(nèi)金額抵完為止。協(xié)議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被告江xx也在該協(xié)議上簽字。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該酒店的金額為50000元的消費卡,并以陸續(xù)支付貨款5780元,剩余貨款52020元未予支付。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被告江xx身份信息、協(xié)議書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鄭xx與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未按協(xié)議約定期限支付相應的貨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此,原告要求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江xx對上述欠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請,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的審理和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鄭xx貨款人民幣52020元;
二、駁回原告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0元,減半收取550元,由被告麗水市xxxxxx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蔣 俊 伶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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