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刑終字第107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8-27)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刑終字第107號
原公訴機關浙江省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F羈押于景寧畬族自治縣看守所。
辯護人吳某。
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趙某某犯受賄罪一案,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麗景刑初字第4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趙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高甲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
(一)2004年年底至2009年年底期間,杭州某某光電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許甲為了與被告人趙某某搞好關系以提高公司銷售業(yè)績,先后7次送給被告人趙某某財物共計人民幣38000元。具體如下:
1.2004年年底,許甲在某某縣廣播電視臺辦公樓樓下,以拜年的名義送給時任某某縣廣播電視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工程技術部主任的被告人趙某某2000元人民幣,被告人趙某某予以收受;
2.2005年年底,許甲在某某縣鶴溪鎮(zhèn)府前橋附近的路上,以拜年的名義送給時任某某縣廣播電視臺工程技術部負責人的被告人趙某某3000元人民幣,被告人趙某某予以收受;
3.2006年年底,許甲在某某縣廣播電視臺辦公樓附近的路上,以拜年的名義送給時任某某縣廣播電視臺工程技術部負責人的被告人趙某某4000元人民幣,被告人趙某某予以收受;
4.2007年年底,許甲在某某縣廣播電視臺辦公樓附近的路上,以拜年的名義送給時任某某縣廣播電視臺工程技術部主任的被告人趙某某5000元人民幣,被告人趙某某予以收受;
5.2008年年底,許甲在某某縣廣播電視臺辦公樓對面的馬路上,以拜年的名義送給時任某某縣廣播電視臺工程技術部主任的被告人趙某某6000元人民幣,被告人趙某某予以收受;
6.2009年年初,許甲在某某縣廣播電視臺辦公樓附近的路上,交給時任某某縣廣播電視臺工程技術部主任的被告人趙某某價值500元的景寧畬族自治縣蓮花超市購物卡20張,讓被告人趙某某幫忙分配一些給電視臺的其他相關工作人員,被告人趙某某收受后并未分給其他人;
7.2009年年底,許甲在某某縣廣播電視臺辦公樓附近的路上,以拜年的名義送給時任某某縣廣播電視臺工程技術部主任的被告人趙某某8000元人民幣,被告人趙某某予以收受。
(二)2008年年底至2010年年底期間,青田某視電子有限公司總經理鄒乙為了與被告人趙某某搞好關系以提高公司銷售業(yè)績,先后4次送給被告人趙某某人民幣共計13000元。具體如下:
1.2008年年底,鄒乙在景寧畬族自治縣鶴溪鎮(zhèn)自己的駕駛的車子內,以拜年的名義送給時任某某縣廣播電視臺工程技術部主任的被告人趙某某2000元人民幣,被告人趙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6、7月份,鄒乙在景寧畬族自治縣鶴溪鎮(zhèn)以看望被告人趙某某剛出生的孩子的名義送給時任某某縣廣播電視臺工程技術部主任的被告人趙某某3000元人民幣,被告人趙某某予以收受;
3.2009年年底,鄒乙在景寧畬族自治縣金鶴大酒店,以拜年的名義送給時任某某縣廣播電視臺工程技術部主任的被告人趙某某3000元人民幣,被告人趙某某予以收受;
4.2010年年底,鄒乙在景寧畬族自治縣金鶴大酒店,以拜年的名義送給時任某某縣廣播電視臺副臺長的被告人趙某某5000元人民幣,被告人趙某某予以收受。
(三)2008年年底,麗水某某電子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某為了與被告人趙某某搞好關系以提高公司銷售業(yè)績,委派公司業(yè)務員馮某某在被告人趙某某的辦公室內,以拜年的名義送給時任某某縣廣播電視臺工程技術部主任的被告人趙某某2000元人民幣,被告人趙某某予以收受。
原判另查明,被告人趙某某于2013年6月21日向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于2013年1月21日向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退贓人民幣50000元,審理期間,于2013年6月26日向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退贓人民幣3000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證人許乙、鄒乙、張某某的證言;景寧畬族自治縣廣播電視臺采購項目匯總表、合同、反映材料、說明等。另有戶籍證明、任職文件、干部基本情況表證實被告人趙某某的身份及職權情況;浙江省代收罰沒款專用票據證實被告人的退贓情況。
原判根據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趙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被告人趙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幣53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上訴人趙某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為:1.上訴人趙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2.原判認定上訴人趙某某收受許甲20張每張面值500元人民幣的蓮花超市購物卡構成受賄屬定性錯誤。上訴人趙某某積極退贓,社會危害性不大,請求從輕處罰。
麗水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意見為:1.上訴人趙某某經傳喚歸案,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jié);2.上訴人趙某某收受許甲20張每張面值500元人民幣的蓮花超市購物卡行為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構成受賄罪。原判認定上訴人趙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建議結合全案情況,對其適當量刑。
經審理,二審查明上訴人趙某某受賄的事實與原判認定一致。原判中列明的經庭審舉證、質證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內容客觀、形式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二審仍作為定案依據予以確認。二審期間,麗水市人民檢察院提交由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上訴人趙某某歸案經過說明,擬證實上訴人趙某某系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后到案。經質證,上訴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此無異議。本院認為,上訴人趙某某歸案經過說明形式合法、內容客觀,予以采信。上訴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關于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1.杭州某某光電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許甲為了與上訴人趙某某搞好關系以提高公司銷售業(yè)績,送給上訴人趙某某面值500元的購物卡20張,并讓上訴人趙某某分配給電視臺內的相關人員。上訴人趙某某明知許甲的行賄意圖,仍接受并將購物卡全部占為己有,雙方具有明顯的行、受賄的故意。上述購物卡面值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上訴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該筆不是受賄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2.上訴人趙某某系在偵查機關已掌握其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經依法傳喚到案,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上訴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趙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53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上訴人趙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關于原判認定上訴人趙某某的立功表現,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實上訴人趙某某向偵查機關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的事實。原判認定上訴人趙某某受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其有立功表現有誤,應予糾正。根據上訴人趙某某的犯罪事實及相關情節(jié),對其量刑應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不得加重對上訴人趙某某的刑罰。上訴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請求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某某
代理審判員 傅 某
代理審判員 陳 某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王某某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