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09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7-5)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 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096 號
原告:李 XX ,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qū) XX 號。公民身份號碼: XXX 。
被告:陳 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qū) XX 鎮(zhèn) XX 村 X 號。公民身份號碼: XXX 。
原告李 XX 為與被告陳 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6 月 4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龔連友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7 月 5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 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 XX 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 2012 年 12 月 19 日,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30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1.5% 計算。被告收到款項后并出具收條一份。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 依法判令: 1 、被告陳 X 歸還原告借款本金 3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 2012 年 12 月 19 日起按月利息 1.5% 計算至款清日止);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 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明材料、借條、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 被告陳 X 出具借條向原告李 XX 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 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 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 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李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3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 2012 年 12 月 19 日 起 按月利率 1.5%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6140 元,減半收取 3070 元,由被告陳 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龔 連 友
二 0 一三年七月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 記 員 謝 建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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