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溫行終字第99號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7-9)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3)浙溫行終字第9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浙江××標準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區(qū)狀元鎮(zhèn)狀元橋前馮路,組織機構(gòu)代碼14524604-4。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溫州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區(qū)××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潘××。
委托代理人王××。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周××。
委托代理人徐×。
上訴人浙江××標準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公司)因訴溫州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龍灣××社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2013)溫龍行初字第3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龍灣××社局根據(jù)周××2012年3月7日的申請,經(jīng)調(diào)查,于2012年6月7日作出溫某某社工認[2012]38號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周××系澳××公司職工,2011年5月24日下午2時許在單位工作時,因衣服被車軸攪進,使其陰莖陰囊皮膚撕脫,后被送往溫州醫(yī)學院附屬第二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陰囊陰莖皮膚脫套傷。根據(jù)上述事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認定周××受傷屬工傷。
原判認定:第三人周××系澳××公司職工,2011年5月24日下午2時許在單位工作時,因衣服被車軸攪進,使其陰莖陰囊皮膚撕脫,后被送往溫州醫(yī)學院附屬第二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陰囊陰莖皮膚脫套傷。第三人周××于2012年3月7日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年3月14日,原告在工傷認定申請表的用人單位意見欄簽署同意并加蓋公司公章予以確認。被告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于2012年6月7日作出溫某某社工認[2012]38號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周××受傷屬工傷,并于同年7月23日以郵寄方式向原告送達了工傷認定書。但原告提出異議認為自己未曾收到該工傷認定書,被告遂于2013年1月14日向原告重新送達了該工傷認定書。原告不服該認定,于2013年2月5日向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龍灣區(qū)人民政府于同年3月18日作出了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原告于4月3日提起行政訴訟。
原判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第三人周××在向被告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中對自己受傷時間、地點及經(jīng)過作了相應描述,原告作為用人單位在該申請表的用人單位意見欄上蓋章予以確認,應當視為原告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對第三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的事實及提起工傷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故原告認為第三人與其無勞動關(guān)系及非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受傷的訴訟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于2012年7月23日以郵寄方式向原告送達了工傷認定書,但原告提出異議認為自己未曾收到該工傷認定書,被告遂于2013年1月14日向原告重新送達了該工傷認定書并無不妥,故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并非超過法定的復議期限,第三人要求駁回原告起訴意見不予采信。綜上,被告作出溫某某社工認[2012]38號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據(jù)此判決:維持龍灣××社局作出的溫某某社工認[2012]38號工傷認定決定。
上訴人澳××公司訴稱:被上訴人提供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僅證明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事實,并無其他證明目的。且原判對被上訴人提供的張甲、張乙的調(diào)查筆錄不予采信,被訴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的證據(jù)不足。綜上,請求改判撤銷被訴工傷認定決定。
被上訴人龍灣××社局辯稱:周××確系上訴人的職工且因工作原因致傷。根據(jù)周××的委托代理人對證人張甲、張乙的調(diào)查筆錄,可證明周××在工作時受傷并被送到醫(yī)院治療的事實。且周××向被上訴人提供的工傷認定申請書中對其受傷經(jīng)過作了描述,上訴人在用人單位意見欄蓋章予以確認。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周××辯稱:原判即便沒有采納張甲、張乙的證言,本案已有證據(jù)證明周××受傷屬工傷。首先,周××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上訴人在事故發(fā)生前已為其購買了保險,且在其住院期間為其補辦了工傷保險。其次,在勞動仲裁、勞動復議階段,上訴人對其與周××之間的勞動關(guān)系并無異議,僅對勞動關(guān)系的性質(zhì)有不同認識。另外,周××在工傷認定申請書中對受傷經(jīng)過作了描述,上訴人在用人單位意見欄蓋章確認,可以證明周××受傷屬工傷。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各方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提交的證據(jù)均已移送至本院。各方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上訴人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對周××受傷屬工傷無異議,且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周××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周××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被訴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原判予以維持并無不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浙江××標準件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苗苗審判員張存審判員曾曉軍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陳 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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