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30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8-1)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300號
原告:劉××。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蔣×。
被告:陳×。
被告:劉×。
原告劉××為與被告陳×、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丁莉針獨任審判,于同年8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劉××的委托代理人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劉×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訴稱:第一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在2012年11月11日、2013年6月8日分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400000元,并出具借條,對借款本金及利息作了相應(yīng)約定。第一被告在收到借款本金后出具相應(yīng)收條以確認借款本金的收悉。對于上述借款,兩被告未支付過本息,F(xiàn)原告多次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未果。綜上所述,原、被告間的借貸行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借貸關(guān)系依法成立并成效。原告已依約履行出借借款本金的義務(wù),但第一、二被告未按約歸還給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行為構(gòu)成違約。該借款關(guān)系發(fā)生在第一、二被告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為夫妻共同債務(wù)。為此,訴請判令:1、判令第一、二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幣共50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100000元本金部分從2012年11月11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款清之日止,另外400000元本金部分從2013年6月8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劉×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兩被告于2011年7月18日經(jīng)登記結(jié)婚。被告陳×因做生意需要于2012年11月11日、2013年6月8日分別向原告借款共計人民幣500000元。2012年11月11日,原告與被告陳×、劉×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陳×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當場,被告陳×出具人民幣100000元領(lǐng)(付)款憑證一份;2013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陳×、劉×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陳×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被告陳×同時出具人民幣400000元領(lǐng)(付)款憑證一份。合同簽訂后,被告違約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明、兩被告結(jié)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借款合同、領(lǐng)款憑證及原告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陳×、劉×與原告劉××簽訂借款合同,且由被告陳×出具領(lǐng)款憑證,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guān)系成立。原、被告在設(shè)立借貸關(guān)系時,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應(yīng)當在原告主張要求歸還時履行還款義務(wù),F(xiàn)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該債務(wù)系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應(yīng)認定為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wù),依法應(yīng)由兩被告共同償還。被告陳×、劉×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劉××借款本金某民幣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2年11月11日起,4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6月8日起,均按月利率2%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0元,減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陳×、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丁莉針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何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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