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48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9-9)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 2013 )麗蓮刑初字第 483 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丘 ×× 。因涉嫌盜竊犯罪,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6 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457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丘 ×× 犯盜竊罪,于 2013 年 9 月 4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鐘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丘 ×× 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3 年 7 月 22 日 17 時許,被告人邱某某在麗水市 ×× 都區(qū) ×× 缸 ×× 村 ×× 被害人 ×× 家中 ×× 樓幫忙搬東西時,看到二樓房間 ×× 式手 ×× 內(nèi)有一首飾盒,隨后就將手提包拿至四樓將首飾盒內(nèi)一條金某某(價值人民幣 3513 元)盜走。 2013 年 7 月 23 日,被告人邱某某到碧湖派出所投案。被告人丘 ×× 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被告人丘 ×× 有自首情節(jié)。提請依法判處。
另查明,涉案的金某某已被追歸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丘 ××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jù): 1 、戶籍證明; 2 、被告人丘 ×× 的供述; 3 、被害人周某的陳述; 4 、證人雷某某的證言; 5 、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 6 、價格鑒定結論書; 7 、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 8 、扣押及發(fā)還物品清單等予以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丘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丘 ××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且贓物已被追歸被害人,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丘 ×× 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3500 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至 2013 年 9 月 23 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黃奇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魏小云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