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53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7-24)
(2013)浦行初字第153號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建明。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
被告上海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馮經明。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葉麗虹。
量被告委托代理人黃冰鑫。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房屋登記一案,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經審查于同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F(xiàn)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趙忠元
代理審判員 姚 姝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黃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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