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160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7-23)
(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16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A。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單位。
上訴人A不服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13)松行初字第32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7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訴人甲單位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3月,A向甲單位動拆遷辦公室郵寄《通知書》,要求獲取該辦公室與B簽訂的動遷協(xié)議書復印件,并要求加蓋公章。因在A限定的15日內未獲書面答復,A以甲單位為被告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該府履行將上述動遷協(xié)議提供給A的法定職責。原審法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A訴求甲單位提供涉及案外人簽訂的動拆遷協(xié)議書,該拆遷行為屬于民事行為范疇,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疇,A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應予裁定駁回,遂裁定駁回A的起訴。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事實由行政起訴狀、《通知書》、原審法院談話筆錄及本院法庭審理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上訴人A上訴稱: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提供的動遷協(xié)議屬于政府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應由被上訴人主動公開。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答復,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符合起訴條件,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繼續(xù)審理本案。
被上訴人甲單位辯稱:上訴人要求公開的是拆遷人與第三方B簽訂的動遷協(xié)議,該協(xié)議尚未生效,且與上訴人沒有利害關系,上訴人提起的訴訟不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上訴人A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甲單位履行向其提供有關動遷協(xié)議的法定職責。然而,動遷協(xié)議系由拆遷雙方基于民事法律關系訂立,故上訴人的上述請求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綜上,原審法院裁定駁回A的起訴,并無不當,本院可予維持。據(jù)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瑤華
代理審判員 陸維溪
代理審判員 侯 俊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孫 瑩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