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32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7-22)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327 號
原告: xx 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 xx 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xx 市 xx 區(qū) xx 街 xx 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 xx 。
訴訟代表人:沈 xx ,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吳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葉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qū) xx 鄉(xiāng)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張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qū) xx 街 xx 號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 xx 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 xx 中心支公司為與被告葉 xx 、張 xx 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朱歡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陳淑平、呂規(guī)平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 xx 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 xx 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葉 xx 、張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 xx 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 xx 中心支公司訴稱:原告是案外人呂 xx 所有的浙 Kxx 號轎車于 2008 年 8 月 15 日至 2009 年 8 月 14 日期間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 2009 年 1 月 11 日 19 時 10 分,被告葉 xx 醉酒后駕駛由被告張 xx 向案外人呂 xx 借用的浙 Kxx 號轎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案外人趙 xx 、雷 xx 受重傷(趙 xx 后不治死亡),案外人尤 xx 受傷。后有關(guān)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分別就因交通事故所受損失提起訴訟,同時向原告主張該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 2010 年 12 月 13 日,貴院作出(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607 號、 646 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原告在該車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分別賠償兩案的受害人各 60000 元,以被告張 xx 明知葉 xx 醉酒仍讓其駕駛車輛具有過錯為由,判令張 xx 對葉 xx 賠償?shù)姆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1 年 2 月 22 日,原告將上述兩判決確定的義務(wù),通過貴院履行完畢。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葉 xx 償還原告墊付的保險賠償款人民幣 12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1 年 2 月 22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日止);被告張 xx 對葉 xx 的償本付息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葉 xx 、張 x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 xx 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 xx 中心支公司承保了案外人呂 xx 所有的浙 Kxx 號轎車于 2008 年 8 月 15 日至 2009 年 8 月 14 日期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009 年 1 月 11 日 19 時 10 分,被告葉 xx 醉酒后駕駛由被告張 xx 向案外人呂 xx 借用的浙 Kxx 號轎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案外人趙 xx 、雷 xx 受重傷(趙 xx 后不治死亡),案外人尤 xx 受傷。 2010 年 12 月 13 日,本院以(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607 號、(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646 號民事判決,判令原告在其所承保的浙 K77852 號車輛的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分別賠償兩案的受害人各人民幣 60000 元,共計人民幣 120000 元。以被告張 xx 明知被告葉 xx 醉酒仍讓其駕駛車輛具有過錯為由,判令被告張 xx 對被告葉 xx 賠償?shù)姆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1 年 2 月 22 日,原告將上述兩判決確定的義務(wù),通過本院履行完畢。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訴訟代表人身份證明、兩被告身份證明、(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607 號民事判決書、( 2010 )麗蓮民初字第 646 號民事判決書、付款憑證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葉 xx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而被告張 xx 明知被告葉 xx 醉酒仍讓其駕駛機動車輛,兩被告在本案所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均存在明顯的過錯。而原告 xx 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 xx 中心支公司已經(jīng)在其所承保的浙 K77852 號車輛的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向相關(guān)受害人賠償了共計人民幣 120000 元。現(xiàn)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償還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向相關(guān)受害人墊付的賠償款人民幣 120000 元并賠償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葉 xx 、張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葉 xx 、張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償付原告 xx 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 xx 中心支公司人民幣 120000 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利息從 2011 年 2 月 22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 2980 元,由兩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 歡
人民陪審員 陳淑平
人民陪審員 呂規(guī)平
二 O 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