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371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6-25)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371 號
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住所地: xx 市 xx 區(qū) xx 路 xxx 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xxx 。
訴訟代表人:徐 xx ,行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趙 xx 、何 x ,浙江 x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 xx ,女,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zhèn) xx 村 xx 路 x 號,現(xiàn)住 xx 縣 xx 鄉(xiāng) x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林 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畬族 xx 縣 xx 鄉(xiāng) xx 村 xx 號,現(xiàn)住 xx 縣 xx 鄉(xiāng) x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住所地: xx 縣 xx 鎮(zhèn) xxx 路 x 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xxx 。
法定代表人:何 xx ,董事長。
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為與被告黃 xx 、林 x 、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2 月 19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朱歡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黃士祥、葉鳳花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何 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 xx 、林 x 、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訴稱:被告黃 xx 與被告林 x 系夫妻關系。 2011 年 3 月 23 日,被告黃 xx 因需要購置別克 xx 轎車(車牌號浙 xx )而與原告簽訂了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合同編號: xx ),雙方約定被告向原告按揭貸款人民幣 58000 元,貸款期限約定自 2011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3 年 3 月 23 日止(即 24 個月),貸款月利率為 5.08333 ‰,被告每月歸還本息之和為 2573.21 元,同時若本合同下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所執(zhí)行貸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 50% ,約定借款擔保方式為抵押加保證,同日,被告黃 xx 、林 x 又與原告簽訂了個人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編號: xx ),約定以其所購的別克 xx 轎車(車牌號浙 xx )為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手續(xù),同時被告林 x 還簽署了共同參與還款人承諾書,承諾對上述還本付息承擔連帶責任,直至本息全部清償日止。 被告浙江 xx 汽車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了個人消費借款保證合同(合同編號: xx ),約定對上述貸 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借貸條款履行期間屆滿日后兩年。上述合同簽訂日,原告即按合同約定發(fā)放貸款人民幣 58000 元。截止 2012 年 1 月前,被告黃 xx 按約履行了還款付息,但自 2012 年 2 月份起至今,被告黃 xx 、林 x 已連續(xù)拖欠十二期本息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黃 xx 、林 x 共同償還所借貸款本金 34693.92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1 月 23 日起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黃 xx 、林 x 以其設定的抵押物別克 xx 轎車(車牌號浙 xx )折價或拍賣、變賣之價款對上述貸款本息由原告優(yōu)先受償;三、判令被告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對上述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本案律師代理費 2500 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黃 xx 、林 x 、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黃 xx 與被告林 x 系夫妻關系。 2011 年 3 月 23 日,被告黃 xx 因需要購置別克 xx 轎車(車牌號浙 xx )而與原告簽訂了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合同編號: xx ),雙方約定被告向原告按揭貸款人民幣 58000 元,貸款期限約定自 2011 年 3 月 23 日起至 2013 年 3 月 23 日止(即 24 個月),貸款月利率為 5.08333 ‰,被告每月歸還本息之和為 2573.21 元,同時若本合同下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所執(zhí)行貸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 50% ,約定借款擔保方式為抵押加保證,同日,被告黃 xx 、林 x 又與原告簽訂了個人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編號: xx ),約定以其所購的別克 xx 轎車(車牌號浙 xx )為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手續(xù),同時被告林 x 還簽署了共同參與還款人承諾書,承諾對上述還本付息承擔連帶責任,直至本息全部清償日止。 被告浙江 xx 汽車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了個人消費借款保證合同(合同編號: xx ),約定對上述貸 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借貸條款履行期間屆滿日后兩年。上述合同簽訂日,原告即按合同約定發(fā)放貸款人民幣 58000 元。截止 2012 年 1 月前,被告黃 xx 按約履行了還款付息,但自 2012 年 2 月份起至今,被告黃 xx 、林 x 已連續(xù)拖欠十二期本息未付。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被告黃 xx 與被告林 x 結婚證、被告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企業(yè)檔案查詢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授權書及銀行開立帳戶儲蓄卡、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個人消費借款抵押合同、個人消費借款保證合同、開立貸款帳戶通知書、個人貸款支付憑證、共同參與還款人承諾書、個人貸款對賬單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黃 xx 、林 x 、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簽訂的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個人消費借款抵押合同、個人消費借款保證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借貸、抵押和擔保關系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合同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發(fā)放借款的義務,被告黃 xx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按月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由于被告黃 xx 已累計 12 期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jù)雙方約定原告有權提前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息。被告林 x 系該借款的共同參與還款人,且本案所涉借款系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形成。原告訴請要求被告黃 xx 、林 x 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實現(xiàn)債權費用,因律師費非本案實現(xiàn)債權所必需,故對原告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黃 xx 、林 x 以其共有的浙 xx 號車輛為借款作抵押擔保,抵押物經合法登記,原告依法對該抵押車輛的折價、變賣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被告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作為上述借款的擔保人,應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黃 xx 、林 x 、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 xx 、林 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 34693.92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1 月 23 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黃 xx 、林 x 以車牌號為浙 xx 號的別克 xx 轎車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有權以該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車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浙江 xx 汽車 xx 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國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380 元,由三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 歡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人民陪審員 葉鳳花
二 0 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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