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56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7-8)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563 號
原告:阮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qū)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陳 xx 、鄧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管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qū) xx 村 xx 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周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qū) xx 鄉(xiāng) xx 村 x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原告阮 xx 為與被告管 xx 、周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應建勇?lián)螌徟虚L,人民陪審員葉小虹、葉鳳花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7 月 8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阮 xx 的委托代理人鄧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管 xx 、周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阮 xx 訴稱: 2009 年 5 月 8 日,被告管 xx 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30000 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條一份,口頭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被告周 xx 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原告依約履行了借款義務,然被告管 xx 至今未歸還分文款項,被告周 xx 也未履行擔保義務。為此,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管 xx 立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幣 30000 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 2% 從 2009 年 5 月 8 日起計算至 2013 年 3 月 8 日約為 27600 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周 xx 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管 xx 、周 x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2009 年 5 月 8 日,被告管 xx 向原告阮 xx 借款人民幣 3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被告周 xx 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確認。借款后,被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兩被告身份證明、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管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阮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guān)系成立。被告管 xx 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管 xx 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 30000 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稱雙方口頭約定借款月利率為 2% ,因原告未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本案原、被告之間的借款應視為不計利息,對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 xx 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因未約定擔保方式,按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被告管 xx 、周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管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阮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30000 元。
二、被告周 xx 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駁回原告阮 xx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240 元,由原告負擔 440 元,由兩被告負擔 800 元,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應建勇
人民陪審員 葉小虹
人民陪審員 葉鳳花
二 O 一三年七月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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