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74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7-22)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747 號
原告:厲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qū) xx 村 x 幢 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梁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qū) xx 鄉(xiāng)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葉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qū) xx 鄉(xiāng) xx 后 xx 村 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原告厲 xx 為與被告李 xx 、葉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4 月 9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應(yīng)建勇?lián)螌徟虚L,人民陪審員黃士祥、葉小虹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7 月 22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厲 xx 的委托代理人梁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 xx 、葉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厲 xx 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guān)系。 2012 年 8 月 19 日,兩被告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00000 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1.8% 計算。當日原告即將上述款項交付給兩被告。借款后,兩被告一直未歸還借款本息。為此,請求:一、依法判令兩被告立即清償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100000 元及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8 月 19 日起按月利率 1.8% 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李 xx 、葉 xx 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2 年 8 月 19 日,被告李 xx 、葉 xx 向原告厲 xx 借款人民幣 100000 元,并出具借條及收條一份,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1.8% 計算,借款期限自 2012 年 8 月 19 日至 2012 年 9 月 18 日止。借款到期后,兩被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兩被告人口信息查詢表、借條和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李 xx 、葉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厲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guān)系成立。兩被告借款后未依約歸還借款,屬違約,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 xx 、葉 xx 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 xx 、葉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厲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1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8 月 19 日起按月利率 1.8%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 2520 元,由兩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應(yīng)建勇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人民陪審員 葉小虹
二 O 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