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931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7-18)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931 號
原告:俞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省 xx 市 xx 鎮(zhèn) xx 村 xx 號,現(xiàn)住 xx 省 xx 市 xx 區(qū) xx 路 xx 村 xx 號隔壁,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尤 xx 、江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俞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區(qū) xx 鎮(zhèn) xx 村 xx 弄 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俞 xx 為與被告俞 xx 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5 月 9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朱歡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6 月 8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俞 xx 的委托代理人尤 xx 、被告俞 xx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俞 xx 訴稱: 2011 年 11 月 31 日,被告與原告開辦的 xx 市 xx 出租服務部簽訂《鋼管扣件租賃合同》。合同約定鋼管租金每天每米 0.013 元,扣件租金每天每只 0.01 元,租金必須在每月月底前付清,否則每天按拖欠租金金額的仟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若發(fā)生毀損不能歸還的,按照鋼管每米 18 元,扣件每只 9 元進行賠償,并約定若發(fā)生糾紛,由 xx 市 xx 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簽訂后,原告根據(jù)被告的要求如期按質(zhì)提供了鋼管、扣件。被告分別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 2012 年 4 月 30 日、 2012 年 5 月 31 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及 2013 年 1 月 31 日同原告進行結(jié)算,截止至 2013 年 1 月 31 日,扣除已經(jīng)支付的租金 18000 元,被告尚欠租金 18203 元。此外,歸還的鋼管缺少 231.3 米,扣件及套管缺少 238 只,依據(jù)合同約定賠償單價為鋼管每米 18 元,扣件每只 9 元,套管每根跟扣件同價賠償,計算得 6326 元。本案所涉工程已竣工,上述款項雖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未支付。為此,請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鋼管、扣件租賃合同》;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鋼管、扣件租金 18203 元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滅失鋼管、扣件、套管共計 6326 元;四、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俞 xx 辯稱:原告訴請要求支付的款項人民幣 18203 元,我總共支付了人民幣 28000 元,分兩次支付,一次支付 8000 元,一次支付 20000 元。鋼管缺少的米數(shù)是不對,具體的不清楚,我只是簽了個字,不是我借來的。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俞 xx 是 xx 市 xxxx 出租服務部的業(yè)主。 2011 年 11 月 31 日,原告開辦的 xx 市 xxxx 出租服務部與被告俞 xx 簽訂《鋼管扣件租賃合同》。由被告俞 xx 向原告承租鋼管、扣件。合同約定鋼管租金每天每米 0.013 元,扣件租金每天每只 0.01 元,租金必須在每月月底前付清,否則每天按拖欠租金金額的仟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若發(fā)生毀損不能歸還的,按照鋼管每米 18 元,扣件每只 9 元進行賠償,并約定若發(fā)生糾紛,由 xx 市 xx 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合同還明確載明承租方的委托代理人為俞 xx 、桑 xx 。合同簽訂后,原告根據(jù)被告的要求如期按質(zhì)提供了鋼管、扣件。后原告與案外人桑 xx 結(jié)算,截止 2013 年 1 月 31 日,扣除被告已經(jīng)支付的租金人民幣 18000 元,被告尚欠租金人民幣 18203 元。此外,被告歸還的鋼管缺少 231.3 米,扣件及套管缺少 238 只,依據(jù)合同約定的賠償單價為鋼管每米 18 元,扣件每只 9 元,套管每根跟扣件同價賠償,被告共計應賠償原告人民幣 6305 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款項。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人口信息查詢表、鋼管扣件租賃合同、鋼管扣件租費結(jié)帳清單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俞 xx 與被告俞 xx 簽訂租賃合同后,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交付租賃物的責任,但被告未及時履行支付租金義務,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并賠償滅失的鋼管、扣件和套管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 xx 抗辯其共支付了人民幣 28000 元且對缺少的鋼管數(shù)量有異議,但因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對其上述辯解本院依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俞 xx 與被告俞 xx 簽訂的《鋼管扣件租賃合同》;
二、被告俞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俞 xx 租金人民幣 18203 元及違約金(違約金從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三、被告俞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俞 xx 滅失的鋼管、扣件和套管損失人民幣 6305 元;
四、駁回原告俞 xx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490 元,減半收取 245 元,由被告俞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朱 歡
二 0 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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