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99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6-27)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990 號
原告:呂 xx ,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qū) xxx 小區(qū) xxx 幢 x 單元 x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梁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qū) xx 鎮(zhèn) xx 村 xx 街 xx 號,現住 xx 市 xx 區(qū) xx 鎮(zhèn) xx 街 x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x 。
原告呂 xx 為與被告梁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應建勇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呂 xx 、被告梁 xx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 xx 訴稱:被告梁 xx 因生意資金周轉所需,于 2011 年 11 月 11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又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并分別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 2 個月,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歸還本金人民幣 200000 元及部分利息,其余借款本金人民幣 200000 元及利息 100000 元未付。為此,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梁 xx 立即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并支付利息 100000 元;二、判令被告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被告梁 xx 辯稱:本案實際借款本金共計人民幣 200000 元,每張借條實際借款 100000 元但寫 200000 元,現借款本金 200000 元已歸還,尚欠利息 100000 元是事實。
經審理查明: 2011 年 11 月 11 日,被告梁 xx 向原告呂 xx 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為 2 個月,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同年 12 月 1 日,被告梁 xx 又向原告呂 xx 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為 2 個月,利息按月利率 2% 計算。借款后,被告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200000 元,剩余本金人民幣 200000 元及利息 100000 元未予償還。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梁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呂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依約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 xx 抗辯稱本案實際借款是本金 200000 元,每張借條實際借款 100000 元但寫 200000 元,因被告梁 xx 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納。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梁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呂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200000 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幣 10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5800 元,減半收取 2900 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應建勇
二 0 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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