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刑終字第108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7-29)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裁 定 書
(2013)浙麗刑終字第108號
原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慶元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取保候?qū)彙?br>
慶元縣人民法院審理慶元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吳××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麗慶刑初字第6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吳××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2013年4月11日晚18時許,被告人吳××在街道霞帔路一餐館吃飯并喝了白酒。當晚23時15分許,其駕駛浙A×××××號轎車行至公路局門口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當場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其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138.6mg/100ml,其血樣經(jīng)麗水市大眾司法鑒定所檢驗,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156mg/100ml,已超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臨界值。
原判另查明,2004年2月5日、2005年5月19日、2007年5月22日,被告人吳××曾因交通違法行為被慶元縣公安局分別罰款人民幣150元、200元、200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被告人吳××的供述;2.血樣提取表、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駕駛?cè)税踩{駛信用情況、血樣檢驗報告等。另有查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分別證實被告人吳××的歸案情況及身份情況。
原審認為被告人吳××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據(jù)此判決如下:被告人吳××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被告人吳××上訴稱: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原審法院在判決中列明的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及關(guān)聯(lián)性,二審仍作為定案依據(jù)予以確認。二審期間,被告人吳××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吳××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不足,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季 軍
代理審判員 傅 皖
代理審判員 陳 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鄭 俏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