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商初字第11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8-12)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浙麗商初字第11號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麗水市××街××號。
訴訟代表人:屠××。
委托代理人:吳××。
委托代理人:陳×。
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麗水市水××工業(yè)園區(qū)××號。
法定代表人:葉××。
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麗水市××都區(qū)××工業(yè)園區(qū)龍××號。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麗水市××都區(qū)××工業(yè)園區(qū)龍××號。
法定代表人:黃××。
被告:葉××。
被告:陳××。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為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葉××、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盧岳平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孫雅和、陳俊明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因原告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裁定對葉××的財產在27681678.07元范圍內進行保全。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吳××、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葉××、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起訴稱:2011年1月16日,被告葉××、陳××簽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諾書》,同意對借款人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在2011年1月16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間與原告實際所形成的最高債務余額折合人民幣4000萬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1年12月12日,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33010120110042800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發(fā)放一般流動資金借款人民幣1500萬元,其中7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2年11月11日止、8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11日止,約定借款年利率為9.184%,按月付息;如遇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以6個月為周期自調整的下一個周期首月的借款對應日起按相應期限檔次基準利率上浮40%按月結息。2011年12月12日,原告依約支付了借款。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被告還款118321.93元,剩余14881678.07元被告未按合同約定還款。2012年1月16日,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號33××××906)。合同約定: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以座落于蓮都區(qū)水閣工業(yè)園區(qū)興工路7號及水閣工業(yè)園區(qū)葉岙路3號的房地產對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形成的債權最高余額折合人民幣38321800元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業(yè)務為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辦理約定所形成的債權、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簽訂的編號為33010120110042800《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尚未受償的債權本金及其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費用。提供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處置費、過戶費等原告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用于抵押的房地產有:1、兩項土地使用權:①麗(開)國用(2010)第6987號,坐落在麗水市水××工業(yè)園區(qū)××號,用途為工業(yè)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使用權面積5954.3平方米,有效期至2056年12月30日;②麗(開)國用(2010)第6988號,坐落在麗水市水××工業(yè)園區(qū)××路××號,用途為工業(yè)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使用權面積5298.55平方米,有效期至2056年12月30日。2、四項房產所有權:①麗房權某某都區(qū)字第01152430號坐落在蓮都××工業(yè)園區(qū)××號,規(guī)劃用途為綜合,結構為鋼混,現用途為辦公用房及家具產品展示廳,建筑面積8624.22平方米;②麗房權某某都區(qū)字第01152467號坐落在蓮都××工業(yè)園區(qū)××號,規(guī)劃用途為工業(yè)用房,結構為鋼混,現用途為廠房,建筑面積3847.8平方米;③麗房權某某都區(qū)字第01152427號坐落在蓮都區(qū)水閣工業(yè)園區(qū)興工路7號,規(guī)劃用途為工業(yè)用房,結構為鋼混,現用途為廠房,建筑面積8774.25平方米;④麗房權某某都區(qū)字第01152428號坐落在蓮都××工業(yè)園區(qū)××號,規(guī)劃用途為工業(yè)用房,結構為鋼混,現用途為廠房,建筑面積2924.91平方米。合同簽訂后,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2012年2月2日,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33010120120004476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發(fā)放一般流動資金借款人民幣28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13年2月1日止,約定借款年利率為9.184%,按月付息;如遇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以6個月為周期自調整的下一個周期首月的借款對應日起按相應期限檔次基準利率上浮40%按月結息。并約定《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號33××××906)為該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提供抵押擔保。2012年2月2日,原告依約支付了借款。2013年2月1日,被告未按合同約定還款。2012年6月14日,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和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號33××××057)。合同約定: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和浙江××家私有限公司自愿對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形成的債權最高余額折合人民幣1500萬元提供擔保,擔保的業(yè)務為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辦理約定所形成的債權。提供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處置費、過戶費等原告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2012年6月14日,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33010120120021721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發(fā)放一般流動資金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其中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4月13日止、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3日止,約定借款年利率為固定利率8.203%,按月付息,并約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號33××××057)、《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號33××××906)為該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提供擔保。2012年6月14日,原告依約支付了借款。以上三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共發(fā)放了貸款人民幣2780萬元,履行了合同義務。根據合同約定:每月20日為借款結息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當日付息;借款人應及時歸還到期貸款。但至2013年3月25日,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未歸還到期借款17681678.07元,已欠息982217.09元、復利人民幣1099.61元未償還。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已構成違約,故原告根據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27681678.07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欠息和復利。2、依法判令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座落于蓮都區(qū)水閣工業(yè)園區(qū)興工路7號及水閣工業(yè)園區(qū)葉岙路3號的房地產對上述債務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抵押擔保責任。3、依法判令被告葉××和陳××對上述債務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依法判令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和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對貸款本金人民幣1000萬元及其欠息、復利和原告為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5、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
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放棄要求各被告承擔實現債權費用的責任。
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葉××、陳××均未作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材料:1、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原告組織機構代碼證、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告授權委托書、原告受托人身份證明、原告經營授權委托書復印件;2、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復印件;3、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復印件;4、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復印件;5、被告葉××身份證明復印件;6、被告陳××身份證明。上述六組證據共同待證: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7、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某某書復印件,待證:被告葉××、陳××對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8、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編號為33010120110042800)復印件,待證: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9、借款憑證復印件,待證:原告已向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發(fā)放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10、最高額抵押合同(編號為33××××906)復印件,待證: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建立了抵押合同關系,抵押合同對前述1500萬元借款提供抵押擔保。11、抵押物清單復印件,待證:抵押物的具體情況。12、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待證:抵押物的權屬。13、房產證復印件,待證:抵押物的權屬。14、他項權利證書復印件,待證:抵押物已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15、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編號為33010120120004476)復印件,待證: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16、借款憑證復印件,待證:原告已向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發(fā)放貸款人民幣280萬元。17、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為33××××057)復印件;待證: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建立了最高額保證合同關系。18、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編號為33010120120021721)復印件,待證: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19、借款憑證復印件,待證:原告已向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發(fā)放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20、浙江××家私公司股東會同意擔保決議書,待證:浙江××家私有限公司股東會權利股東同意對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在2012年6月14日至2014年6月10日內所形成的最高余額折合人民幣15000000元債權承擔擔保責任。21、浙江某家私股東會同意擔保決議書,待證:浙江××家私有限公司股東會權利股東同意對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在2012年6月14日至2014年6月10日內所形成的最高余額折合人民幣15000000元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葉××、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認為,上述各組證據對本案事實具有證明力,故均予以認定。
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葉××、陳××均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起訴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33010120110042800、33010120120004476、33010120120021721三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原告依約共發(fā)放了貸款人民幣27800000元,現被告未清償到期的貸款本金人民幣27681678.07元。且已逾多月未支付利息。根據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原告要求借款人清償全部到期貸款、利息和復利,并提前歸還尚未到期的貸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以合同編號為33××××906的《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對編號為33010120110042800、33010120120004476、33010120120021721的三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處置費、過戶費等抵押權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提供抵押擔保,原告依法對該抵押物的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的編號為33××××057的《最高額保證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對原告與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在2012年6月14日至2014年6月10日所形成的最高余額折合人民幣15000000元債權承擔擔保責任,該約定合法有效,故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應依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葉××、陳××于在2011年1月16日簽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諾書》同意對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在2011年1月16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間內與原告實際所形成最高債務余額折合人民幣40000000元(其中債務本金折合人民幣30000000元以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案所涉的三項《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簽訂時間與借款數額都在該承諾書范圍之內,故被告葉××、陳××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自愿撤回各被告承擔實現債權費用責任的訴訟請求,屬于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認可。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葉××、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供證據,視為其放棄質證及抗辯等訴訟權利。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百零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27681678.07元及利息、罰息人民幣983316.7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及罰息;
二、被告葉××、陳××對上述款項在人民幣4000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對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麗水市蓮都區(qū)水閣工業(yè)園區(qū)興工路7號和水閣工業(yè)園區(qū)葉岙路3號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為麗(開)國用(2010)第6987號、第6988號,房屋所有權證號為麗房權某某都區(qū)字第01152430號、第01152467號、第01152427號、第01152428號)就編號33010120110042800、33010120120004476、33010120120021721的三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對
編號為33010120120021721《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在人民幣1500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80210元,由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葉××、陳××共同負擔。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家私有限公司、葉××、陳××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盧岳平
代理審判員 孫雅和
代理審判員 陳俊明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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